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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宗警員開槍4人亡長青網文章

2018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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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1月08日 13:32
2018年11月08日 13:32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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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連同昨日一宗女警開槍,近10年來本港發生12宗警員開槍案,有4人死亡。現時《警察通例》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警務人員必須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警員只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及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以及平息騷動或暴亂。
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指根據警隊指引,警員開槍應瞄準疑犯身上最大部位,即身體正中,以達至最高命中率,減誤中途人機會。指引沒規定警員開槍前必須向疑犯警告,「如果佢下一秒已經扑落你個頭,你仲點警告?」何明新強調,事先警告應於情況許可下發出。每次有警員開槍,警隊必進行內部調查,先判定警員開槍是否合理,再研究有關指引,若發現有問題或不足會修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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