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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新地老臣子陳鉅源在新地案中罪成判囚,但因健康問題獲提早出獄。本地傳媒報道,陳鉅源於服刑期間患上血癌且情況危殆,故懲教署長根據《監獄條例》向特首匯報,獲批赦免餘下刑期,提前於上周獲釋,並入住私家醫院治病。本報就陳鉅源獲特赦一事向懲教署查詢,獲回覆稱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記者:黃尹華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中4名被告包括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2014年12月19日被陪審員以大比數裁定罪成,分別判囚5年至7年6個月。
新地兩朝元老
現年72歲的陳鉅源為新地兩朝元老,1973年起出任創辦人郭得勝的助理,1987年成為執行董事。陳鉅源因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罪成,被判囚6年,原預計於今年12月19日刑滿出獄,據了解,他在入獄後情緒低落,健康情況轉差,早前更確診血癌,病情嚴重,醫生以書面向獄中監督報告,認為陳鉅源不適宜繼於獄內醫院囚禁。懲教署得悉陳鉅源病情後,根據《監獄條例》第148章,向特首匯報事件,特首依據《基本法》第48條的權力,赦免陳鉅源餘下兩個多月刑期。
至於其他3個被判入獄的被告,其中關雄生已於今年4月刑滿出獄,並已離港至加拿大與家人團聚,至於郭炳江將於明年3月下旬出獄;而許仕仁將於明年12月出獄。
根據《監獄規則》第148條第2節,院所醫生如認為任何在囚人士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或認為任何患病在囚人士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則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建議,以便轉交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節考慮赦免或減輕該在囚人士的刑罰。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一般而言,主要基於人道理由而作出。
記者:黃尹華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中4名被告包括許仕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2014年12月19日被陪審員以大比數裁定罪成,分別判囚5年至7年6個月。
新地兩朝元老
現年72歲的陳鉅源為新地兩朝元老,1973年起出任創辦人郭得勝的助理,1987年成為執行董事。陳鉅源因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罪成,被判囚6年,原預計於今年12月19日刑滿出獄,據了解,他在入獄後情緒低落,健康情況轉差,早前更確診血癌,病情嚴重,醫生以書面向獄中監督報告,認為陳鉅源不適宜繼於獄內醫院囚禁。懲教署得悉陳鉅源病情後,根據《監獄條例》第148章,向特首匯報事件,特首依據《基本法》第48條的權力,赦免陳鉅源餘下兩個多月刑期。
至於其他3個被判入獄的被告,其中關雄生已於今年4月刑滿出獄,並已離港至加拿大與家人團聚,至於郭炳江將於明年3月下旬出獄;而許仕仁將於明年12月出獄。
根據《監獄規則》第148條第2節,院所醫生如認為任何在囚人士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或認為任何患病在囚人士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則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建議,以便轉交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節考慮赦免或減輕該在囚人士的刑罰。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一般而言,主要基於人道理由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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