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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誤殺女友】
【蘋果日報】車神「盲亨」16歲女兒詹詠嵐前年與20歲男友在青衣南橋上相擁跳海。詠嵐浮屍大海,男友則獲救。男友一度被控謀殺,最終控方接納兩人有自殺協定,同意讓男友承認誤殺罪。男友解釋殉情原因,自言案發前因「衰十一」而被捕,雖獲詠嵐原諒,但既擔心因性罪行入獄後會遭到可怕待遇,亦怕盲亨會因他背叛其女兒而尋仇,故決定尋死解脫。詠嵐聞言竟決意跟隨一同自殺,詎料男友因羽絨褸變救生衣撿回一命,詠嵐卻浸死。
記者:楊家樂
被告林嘉偉現年22歲,案發時20歲,控方同意,他和詠嵐有自殺協定,原本一直堅持告謀殺罪,其後改變態度接納他認誤殺。昨早開庭前,在犯人欄內的他仍神情輕鬆,但當盲亨到庭旁聽後,即收起笑容,不時低頭。至下午判刑時,雖然盲亨沒再現身,被告仍不時望向門口及盲亨坐過的空凳,狀甚惶恐。
向契姐稱「寧願收自己皮」
被告與死者詹詠嵐2015年初相識及拍拖,他亦見過詠嵐父母,知盲亨名聲,亦知盲亨不喜歡他,對盲亨甚感害怕;即使如此,被告仍與另一名未成年少女性交,埋下本案伏線。
前年9月,他在網上認識了一名女童,一腳踏兩船,一個月後帶女童回青衣住所性交。二人於11月分手,女童向學校社工投訴。辯方透露,被告後來遇工傷,至12月初因非法性交被捕,當時已因另一案接受感化令,壓力更大,不想因性罪行終身受辱,亦怕入獄後有可怕待遇,更怕盲亨因他背叛其女兒而報復。
雖然詠嵐原諒他,他仍覺已到絕路,欲尋死解脫。他曾向契姐發訊息謂「唔會畀自己坐監」、「與其俾人收我皮,我寧願自己收自己皮」。
至12月11日,被告上網搜尋於青衣南橋跳橋自殺的資料,又用短訊向詠嵐提議自殺;詎料詠嵐竟不反對,自言視被告為生命中心,假若被告要死,她亦生無可戀,表明「我跟埋你去」。
同日,兩人在自殺前15小時最後一次約會;早上詠嵐先到被告家,下午一同外出,跟被告契姐用膳,然後到美國冒險樂園玩了一小時,又買了一個綠色打火機,要求店主刻上二人名字「Wai」及「Jim」,中間隔着心形圖案,又有「6.3.2015 To 12.12.2016」字樣,是二人相識及自殺的日子。兩人跟着看電影,詠嵐提出假若任何一人獲救生還,要保密另一人自殺的事,被告答應。
盲亨女臨跳說「有緣再見」
稍後他們回青衣寓所,至12日凌晨3時餵過倉鼠後,走到青衣南橋,跨出欄杆,站立約5分鐘,面對面相擁。詠嵐說聲「有緣再見」,被告則說句「各安天命」,雙雙躍下。二人墮海後分開,被告不懂游泳,但因羽絨褸入水後,猶如充了氣的救生衣,將他浮上水面。
有途人報警,被告最終獲救。他聲稱獨自在海旁玩手機時失足墮海,沒透露詠嵐也墮海。直至14日,有人發現女浮屍,被告才向社工透露,懷疑女浮屍是詠嵐,想盡快出院查明,更情緒失控。警員於20日到醫院調查,被告說:「阿sir,我害咗佢,係我攬住詹詠嵐跳海整死佢嘅,我知道佢唔識游水。」他又說是他提議自殺,但補充「我冇殺佢」;至於為何事隔8天始說出實情,他指為履行二人保守秘密的協議。
案件編號:HCCC296/17
【蘋果日報】車神「盲亨」16歲女兒詹詠嵐前年與20歲男友在青衣南橋上相擁跳海。詠嵐浮屍大海,男友則獲救。男友一度被控謀殺,最終控方接納兩人有自殺協定,同意讓男友承認誤殺罪。男友解釋殉情原因,自言案發前因「衰十一」而被捕,雖獲詠嵐原諒,但既擔心因性罪行入獄後會遭到可怕待遇,亦怕盲亨會因他背叛其女兒而尋仇,故決定尋死解脫。詠嵐聞言竟決意跟隨一同自殺,詎料男友因羽絨褸變救生衣撿回一命,詠嵐卻浸死。
記者:楊家樂
被告林嘉偉現年22歲,案發時20歲,控方同意,他和詠嵐有自殺協定,原本一直堅持告謀殺罪,其後改變態度接納他認誤殺。昨早開庭前,在犯人欄內的他仍神情輕鬆,但當盲亨到庭旁聽後,即收起笑容,不時低頭。至下午判刑時,雖然盲亨沒再現身,被告仍不時望向門口及盲亨坐過的空凳,狀甚惶恐。
向契姐稱「寧願收自己皮」
被告與死者詹詠嵐2015年初相識及拍拖,他亦見過詠嵐父母,知盲亨名聲,亦知盲亨不喜歡他,對盲亨甚感害怕;即使如此,被告仍與另一名未成年少女性交,埋下本案伏線。
前年9月,他在網上認識了一名女童,一腳踏兩船,一個月後帶女童回青衣住所性交。二人於11月分手,女童向學校社工投訴。辯方透露,被告後來遇工傷,至12月初因非法性交被捕,當時已因另一案接受感化令,壓力更大,不想因性罪行終身受辱,亦怕入獄後有可怕待遇,更怕盲亨因他背叛其女兒而報復。
雖然詠嵐原諒他,他仍覺已到絕路,欲尋死解脫。他曾向契姐發訊息謂「唔會畀自己坐監」、「與其俾人收我皮,我寧願自己收自己皮」。
至12月11日,被告上網搜尋於青衣南橋跳橋自殺的資料,又用短訊向詠嵐提議自殺;詎料詠嵐竟不反對,自言視被告為生命中心,假若被告要死,她亦生無可戀,表明「我跟埋你去」。
同日,兩人在自殺前15小時最後一次約會;早上詠嵐先到被告家,下午一同外出,跟被告契姐用膳,然後到美國冒險樂園玩了一小時,又買了一個綠色打火機,要求店主刻上二人名字「Wai」及「Jim」,中間隔着心形圖案,又有「6.3.2015 To 12.12.2016」字樣,是二人相識及自殺的日子。兩人跟着看電影,詠嵐提出假若任何一人獲救生還,要保密另一人自殺的事,被告答應。
盲亨女臨跳說「有緣再見」
稍後他們回青衣寓所,至12日凌晨3時餵過倉鼠後,走到青衣南橋,跨出欄杆,站立約5分鐘,面對面相擁。詠嵐說聲「有緣再見」,被告則說句「各安天命」,雙雙躍下。二人墮海後分開,被告不懂游泳,但因羽絨褸入水後,猶如充了氣的救生衣,將他浮上水面。
有途人報警,被告最終獲救。他聲稱獨自在海旁玩手機時失足墮海,沒透露詠嵐也墮海。直至14日,有人發現女浮屍,被告才向社工透露,懷疑女浮屍是詠嵐,想盡快出院查明,更情緒失控。警員於20日到醫院調查,被告說:「阿sir,我害咗佢,係我攬住詹詠嵐跳海整死佢嘅,我知道佢唔識游水。」他又說是他提議自殺,但補充「我冇殺佢」;至於為何事隔8天始說出實情,他指為履行二人保守秘密的協議。
案件編號:HCCC2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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