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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鋸走殘枝或犯盜竊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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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21日 07:57
2018年09月21日 07:57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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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山竹過後,處處冧樹!近日不少巿民向路邊已塌下的樟樹埋手,鋸走樹幹欲帶回家自用,以為無傷大雅,但大律師陸偉雄警告鋸樹者有可能已觸犯《盜竊罪條例》,最高可判監十年,理由是若大樹種植政府土地,即使它已塌下仍然是政府財物,故鋸走樹的一部份形同盜竊。除非政府人員事前已把樹丟棄到垃圾站,即是明顯放棄擁有權,那麼鋸樹者行為才可能視為合法的「拾垃圾(拾荒)」。
陸偉雄解釋,塌下的樹絕不等於無價值,例如政府有可能把樹木再造成其他有價值的東西,故確是財物。此外,若在政府土地上非法砍伐或摧毀樹木或生長中的植物,亦會觸犯《林區及郊區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一年及罰款2.5萬。
曾有人斬土沉香遭重判
以往警方曾多次以盜竊罪拘控在港非法砍伐土沉香樹的罪犯,有犯事者曾被重判監禁4年3個月。陸偉雄補充,若警員已明確要求企圖鋸走塌下的樟樹的市民停手並作出警告,但市民仍拒絕合作甚至動手妨礙警員執法,即屬「阻差辦公」,可能會觸犯《警隊條例》第63條或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最高可判監2年。
■記者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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