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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東北案終極上訴13人得直獲釋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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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08日 22:30
2018年09月08日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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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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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13名反東北發展示威者於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硬闖立會大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去年律政司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眾人即時入獄8至13個月。13人昨就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上訴人行為雖屬暴力,但上訴庭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加上13人已服刑逾100天,裁定他們上訴得直,當庭釋放。
記者:蘇曉欣
首席法官馬道立昨聽畢雙方陳詞後,未有返回內庭考慮,即時宣佈13人上訴得直,刑期將依據各人服刑多久便判多久,後來補充意指當庭釋放。判決突然,13名上訴人好一會兒才知道重獲自由,立即表現激動。社民連黃浩銘緊握雙拳,與其他上訴人擁抱,亦有旁聽人士拍掌。
黃浩銘:新指引令抗爭更困難
13人步出法庭後難掩喜悅之情,何潔泓忍不住流淚,男友岑敖暉則笑得燦爛,一眾被告亦大玩自拍。黃浩銘對即時獲釋感高興,但不同意馬官所言指他們行為涉及暴力,強調意圖才是關鍵,並重申當日只想進入大樓與議員對話,非蓄意使用暴力,而本案亦只是「偶發性事件」。黃稱難言日後抗爭手法會否改變,但無論如何都會「好似今日咁承擔責任,亦唔會乞求憐憫」。
上訴庭去年就黃之鋒闖入公民廣場案覆核刑期,為非法集結罪頒下新量刑指引,表明絕不容忍暴力,如有充份理由可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導致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案共16名被告均被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現雖終極上訴得直,重獲自由身,黃浩銘坦言新量刑指引令日後抗爭道路佈滿限制及關卡,但會堅持和平非暴力原則,希望將來抗爭變得更有組織及紀律。
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本來「打定輸數」,認為就算上訴得直,改判較輕刑期,都要返回監獄服刑,「坐咗100日唔係好多……入返去嘅機會係多」,獲當庭釋放實屬始料不及。被問到眾志日後抗爭方向會否受新量刑指引影響,林相信遊行示威規範定必增多,日後抗爭需做好準備,並且更有組織。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首先陳詞,認為本案判處即時監禁刑期過重,惟馬官指上訴人以竹枝撬開玻璃門,立法會花了40多萬元維修,亦有保安腳部受傷,兩度反問李柱銘:「這樣都不是暴力?你是否想這樣說?」李回覆暴力程度亦要講高低,強調上訴人非蓄意使用暴力。馬官稱上訴人蓄意與否,終歸都是用了暴力。
戴啟思:仁慈判刑可履行公義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指,上訴人只望表達自己看法,而非宣揚暴力,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有耳聞目睹優勢,或因而選擇仁慈的判刑,這不代表判刑有明顯不足,「仁慈的判刑未必一定不足夠,亦可以履行公義,令法律受尊重」。
李柱銘亦表示,公認的法律原則應是採用上訴人犯事前已經有的量刑指引判刑,不過上訴庭採用新的量刑指引改判13人即時入獄,實屬不公,量刑指引不應該有追溯力;加上林朗彥及朱偉聰犯案時不足21歲,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未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即法庭面對未滿21歲犯人,應該先考慮監禁以外刑罰。馬官同意犯人年齡屬量刑基準之一。
馬官及後詢問律政司,案例中以戴志誠闖入立會案最為嚴重,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但本案量刑起點卻跳至15個月。律政司指本案比戴案嚴重,理應判處即時監禁,但亦同意可判處較短刑期。據報道,戴志誠於2014年誤以為立會審議「網絡23條」而衝擊立會,用鐵馬撞爛立會玻璃門,原被判罰社會服務令,後遭律政司覆核刑期,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最終判囚3個半月。
上訴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除了黃根源外,12人原審時均不認罪,被判罰社會服務令。黃根源於覆核刑期後被判囚8個月,其餘12人則入獄13個月。
案件編號:FACC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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