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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現時殺人的于姓男子已被公安拘捕,不少人,包括網民認為于姓男子不是自衞殺人,須負上刑責。原因是于男在奪取長刀後,劉海龍已對他不構成威脅,當劉落荒而逃時,于仍繼續追斬,屬於事後報復,而不是正當自衞。但有內地法律工作者認為,于應屬於自衞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內地法律工作者周筱贇指出,劉海龍出手在先,第一次回車中取出長刀攻擊,之後雖然長刀脫身,第二次跑向寶馬車,表面上于似乎解除安全威脅。
不過,他認為:「于焉知紋身男是逃跑,而不是回車取兇器,甚至開車撞人呢?因此,在紋身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不法侵害並未結束。在被多人圍住,紋身男回車的情形下,騎車男的人身安全仍然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中。」
劉海龍僅用刀背襲擊
周筱贇又指,不少人認為劉海龍一開始只是用刀背襲擊于男,並未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過周反指:「當事人不是上帝,如果前面幾刀確實用的刀背,怎麼知道下面一刀不是用刀刃呢?」他認為,于男在事件中根本沒有充足時間去確認自己是安全,更沒有可能有時間去選擇自衞的手段及強度,故合乎自衞殺人的定義,免於刑責。
周筱贇又引述1997年發生在內地的案例,當時有姓王的男子在被告的飯店吃飯不付錢,並在店內滋事,甚至用刀向被告斬去。中刀的被告隨即用刀反擊,王男中刀身亡,最終法院判被告無罪。法官指:「只要當時的情勢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質,就符合特殊防衞的條件。」
周筱贇認為縱使于男合乎自衞殺人的定義,但他認為法官未必會判自衞殺人。
他解釋:「在目前對無限防衞認定如此苛刻程度下,我判斷本案最終會認定為防衞過當,甚至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考慮到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司法機關為了平息輿論,極大的可能性是判處緩刑。」
法律人周筱贇微信
內地法律工作者周筱贇指出,劉海龍出手在先,第一次回車中取出長刀攻擊,之後雖然長刀脫身,第二次跑向寶馬車,表面上于似乎解除安全威脅。
不過,他認為:「于焉知紋身男是逃跑,而不是回車取兇器,甚至開車撞人呢?因此,在紋身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不法侵害並未結束。在被多人圍住,紋身男回車的情形下,騎車男的人身安全仍然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中。」
劉海龍僅用刀背襲擊
周筱贇又指,不少人認為劉海龍一開始只是用刀背襲擊于男,並未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過周反指:「當事人不是上帝,如果前面幾刀確實用的刀背,怎麼知道下面一刀不是用刀刃呢?」他認為,于男在事件中根本沒有充足時間去確認自己是安全,更沒有可能有時間去選擇自衞的手段及強度,故合乎自衞殺人的定義,免於刑責。
周筱贇又引述1997年發生在內地的案例,當時有姓王的男子在被告的飯店吃飯不付錢,並在店內滋事,甚至用刀向被告斬去。中刀的被告隨即用刀反擊,王男中刀身亡,最終法院判被告無罪。法官指:「只要當時的情勢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質,就符合特殊防衞的條件。」
周筱贇認為縱使于男合乎自衞殺人的定義,但他認為法官未必會判自衞殺人。
他解釋:「在目前對無限防衞認定如此苛刻程度下,我判斷本案最終會認定為防衞過當,甚至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考慮到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司法機關為了平息輿論,極大的可能性是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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