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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壓言論自由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萬能key161何時終結長青網文章

2018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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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8月26日 13:55
2018年08月26日 13:5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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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人,可能是全世界最不誠實而又最喜歡用電腦的族群。何以見得?過去五年,每年都有百多人因《刑事罪行條例》161條(下稱161條)下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被捕或被控,平均兩至三日就有一人「犯案」。
入侵他人電腦、收發機密資料、手機偷拍,甚至網上戲言講打講殺,統統都會被警方視為「不誠實取用電腦」,動輒得咎。
直至月初協和小學案在高等法院裁決,「萬能key」神話才告破滅。根據法庭判詞,161條下的「取用電腦」,僅應適用於禁止未經授權及不誠實擷取及使用電腦資訊,「取用」跟「使用」不同,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並非未經授權取用電腦。律政司被迫暫停多宗以此萬能key檢控的案件,並決定就協和小學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無論結果如何,161條的濫用已嚴重打擊公民社會的言論空間,造成寒蟬效應。
記者:謝明明 佘錦洪
高登仔:佢就係要你自我審查
在協和小學案判詞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明確指出,161條中的「取用電腦」不應涵蓋使用自己的電腦交流、拍照或傳播訊息。2014年6月,一名年僅15歲的「高登仔」使用家中電腦發佈了「衝擊立法會指南」,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結果被判入更生中心半年。如今已是大學生的他,對高登討論區已敬而遠之,雖然他還會有限度參與社運,但自言為了自身安全、為了家人,已經不會走得太前。
2014年6月,立法會審議東北發展撥款期間,黃家豪(Gary)以「人民弊傢伙」網名在高登討論區發佈「衝擊立法會指南」,呼籲網民參與在立法會的示威行動,指示威者可帶噴漆、滅火筒、梳打汽水和萬樂珠去噴公安,用尖銳工具打爆玻璃,以及將搶來的盾牌和鐵馬作防禦和路障之用等等。
質疑政府殺雞儆猴
Gary不久後被捕,被控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他在律師建議下承認控罪,原意是希望換取較輕刑罰,即以感化代替進入更生中心,但結果被重判「入冊」半年,刑滿後仍須入住中途宿舍3個月。被捕時Gary是中四學生,如今他已考入城大,修讀公共政策學系。
「我會覺得呢個解釋嚟得遲咗」,這是Gary得知協和小學案判詞後的一個反應。4年前,他是在家中使用自己的電腦上網,卻被律政司成功入罪。「4年之後先有個智力正常啲嘅法官,話咁樣有問題喎」。Gary說沒有打算翻案,但仍很不屑警方借161條打壓言論自由。
回望自己的判罪,Gary感覺這宗案件就像是政府刻意拿來做測試:「我單案係喺2014年11月判,雨傘革命仲未完,咁我單案判咗,告得入,坐埋監,(政府就)開始濫用呢條條例,情況越來越猖獗。」Gary指警方引用161條的地步,「已經進化到佢可能唔想告得入你,拉咗先喇,唔告由佢(疑犯)驚吓都好」。
「呢條罪太易入,同埋煩,電腦電話動不動就收咗你,完咗單案先畀番你」。他指出,政府已成功利用161條達到打壓異己的目標,因為大家都害怕「中咗」161條而自我審查:「好多政治思想都係傾出嚟㗎嘛,但係網上平台唔能夠自由咁去討論一啲反政府嘅聲音,討論示威方法,會令到政府主導思想,我哋就冇辦法集合一班人去討論應該點去應對。」
顧及家人轉趨低調
Gary表示就算不怕坐監,社運人士仍然會為了保護家人而被迫收斂。他在大嶼山沙嘴更生中心服刑期間,家人每次探望他,都要花上一整天時間:「做仔嘅,一定良心過意唔去,明明你屋企人禮拜六、日可以休息,但係依家就要搭個幾鐘車入去,為咗見你半粒鐘,再搭個幾鐘頭車出返去,好玩咩?喺屋企瞓覺好過啦。」「我仲係覺得自己做嘅嘢係啱嘅,做咗應該做嘅嘢」。Gary解釋:「叫人去示威係應該做嘅,要令到個政府notice我哋嘅意見,認真咁考慮我哋嘅聲音,因為佢係越嚟越唔理你㗎嘛。2003年50萬人示威佢會理你㗎嘛,後嚟佢唔理你嘅程度升級,咁我哋就要升級。」
不過Gary承認參與社運已經比以前低調:「我仲會關注東北發展,但係可能唔會再出嚟示威。」他近來仍有替社運組織企街站、派傳單,但是「去到好前線就未必,一嚟擔心自己安全,二嚟都要顧吓屋企人感受」。訪問當天,Gary帶了一部手提電腦,電腦上有張貼紙寫着「Hong Kong is NOT China」。記者問他還有沒有上網討論時政,他說上網留言會比較小心:「一定要小心啲囉,我依家唔會好open咁討論,私底下喺WhatsApp、Telegram呢啲比較安全嘅途徑,我會覺得冇問題。但係好open咁喺香港嘅forum度講嘢要小心啲囉。」
記者再問他,還有沒有上高登?Gary苦笑着說:「唉!不了不了。連登仲有keep住睇,但係冇乜特別嘢想講。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條例全文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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