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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網絡苛法】政府多年來無數次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作出拘捕及檢控,由黑客入侵電腦、偷拍裙底,以至網上「吹水」言論等都在條文應用範圍內。多名法律界及立法會議員批評,條例「越用越闊」,已成為「萬能key」,已偏離不誠實取得電腦資料進行詐騙的立法原意,冀終審法院釐清該條例的法律條文,並促請律政司就法庭判決釐清相關檢控指引,防止繼續濫用該條例。
記者:謝明明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現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越用越闊」,變相成為萬能key,已偏離立法原意,今次高等法院判詞提出條例原文是「取用」電腦,並非「使用」電腦,是有理據論點,「使用現代科技包括智能手機去做一啲嘢,政府冇其他罪行適合嘅時候,就會考慮用呢嗰(條例)嚟做(檢控),唔應該係咁樣」。
指首有法官「突破盲腸」
張歡迎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由終院作權威裁決,釐清相關法例條文,認為終院審議時應釐清若不是使用手機拍攝,而是進入一個互聯網系統或電腦系統進行不誠實行為,是否適用於該條例。
曾於立法會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不應濫用第161條的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批評,政府為求較容易入罪而濫用該條例,「喺大部份情況覺得呢條罪易告得入,政府就越用就越就手,造成呢嗰壞習慣」。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自該條例1993年立法至今,絕大部份代表辯方的律師爭拗焦點是犯罪意圖,而非犯罪行為,直至今次高等法院法官彭中屏「突破盲腸」,「縱使大家覺得有潛在濫用可能,但過往告嘅案件,有邊個提出過濫用論點?之前冇任何一個法官、冇任何一個律師話你唔應該告呢條罪,並冇辯護律師提出使用與取用有分別,冇人咁拗過,大部份執業律師思維唔覺有好大問題,今次彭官係『突破盲腸』」。
至於當局是否需檢討第161條,張達明及莫乃光認為暫毋須檢討該條例,只需釐清法例的適用性。
協和小學案裁決後,律政司需暫緩使用第161條,影響偷拍裙底等案件的檢控工作,莫乃光認為今次困局是律政司一手造成,「早10年前叫你(政府)做返啱佢(檢討性罪行),你唔做啱佢,然後用第二條唔應該用嘅條例猛咁濫用,搞到依家法庭話你咁做係唔妥,要煞停佢,兩頭唔到岸,絕對唔應該將責任推返喺繼續用條唔應該用嘅法例去告,係唔公道」。
莫計劃聯同泛民議員去信約見律政司,要求律政司就法庭判決釐清第161條的檢控指引,防止濫用該條例,並應就法改會建議針對偷拍裙底等性罪行加快《窺淫罪》立法工作。
楊岳橋:難掀翻案潮
至於被「萬能key」檢控的人士可否翻案,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律政司已表明會就今次高院裁決向終院提出上訴,要視乎相關上訴內容及終院判決結果,「(上訴)究竟係針對今次涉事嘅呢嗰行為,定係針對成條(條例)?」就算終院最終判律政司敗訴,亦未必會掀起大規模翻案潮,因為每宗個案有其獨特性及上訴時限,而且翻案需獲法庭特別許可,法庭審批時會考慮是否有新的法律證據、案情實際上與終審法院的法律釐清是否有關等因素,「除非終審法院裁定用呢條條例有好大法律問題,例如違憲,才會構成翻案元素」。
至於終院會否考慮條例立法原意,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在普通法理念下,法官在判決時會主要考慮法例條文的詮釋字眼及上文下理,立法原意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並非必然考慮因素。
記者:謝明明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現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越用越闊」,變相成為萬能key,已偏離立法原意,今次高等法院判詞提出條例原文是「取用」電腦,並非「使用」電腦,是有理據論點,「使用現代科技包括智能手機去做一啲嘢,政府冇其他罪行適合嘅時候,就會考慮用呢嗰(條例)嚟做(檢控),唔應該係咁樣」。
指首有法官「突破盲腸」
張歡迎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由終院作權威裁決,釐清相關法例條文,認為終院審議時應釐清若不是使用手機拍攝,而是進入一個互聯網系統或電腦系統進行不誠實行為,是否適用於該條例。
曾於立法會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不應濫用第161條的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批評,政府為求較容易入罪而濫用該條例,「喺大部份情況覺得呢條罪易告得入,政府就越用就越就手,造成呢嗰壞習慣」。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自該條例1993年立法至今,絕大部份代表辯方的律師爭拗焦點是犯罪意圖,而非犯罪行為,直至今次高等法院法官彭中屏「突破盲腸」,「縱使大家覺得有潛在濫用可能,但過往告嘅案件,有邊個提出過濫用論點?之前冇任何一個法官、冇任何一個律師話你唔應該告呢條罪,並冇辯護律師提出使用與取用有分別,冇人咁拗過,大部份執業律師思維唔覺有好大問題,今次彭官係『突破盲腸』」。
至於當局是否需檢討第161條,張達明及莫乃光認為暫毋須檢討該條例,只需釐清法例的適用性。
協和小學案裁決後,律政司需暫緩使用第161條,影響偷拍裙底等案件的檢控工作,莫乃光認為今次困局是律政司一手造成,「早10年前叫你(政府)做返啱佢(檢討性罪行),你唔做啱佢,然後用第二條唔應該用嘅條例猛咁濫用,搞到依家法庭話你咁做係唔妥,要煞停佢,兩頭唔到岸,絕對唔應該將責任推返喺繼續用條唔應該用嘅法例去告,係唔公道」。
莫計劃聯同泛民議員去信約見律政司,要求律政司就法庭判決釐清第161條的檢控指引,防止濫用該條例,並應就法改會建議針對偷拍裙底等性罪行加快《窺淫罪》立法工作。
楊岳橋:難掀翻案潮
至於被「萬能key」檢控的人士可否翻案,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律政司已表明會就今次高院裁決向終院提出上訴,要視乎相關上訴內容及終院判決結果,「(上訴)究竟係針對今次涉事嘅呢嗰行為,定係針對成條(條例)?」就算終院最終判律政司敗訴,亦未必會掀起大規模翻案潮,因為每宗個案有其獨特性及上訴時限,而且翻案需獲法庭特別許可,法庭審批時會考慮是否有新的法律證據、案情實際上與終審法院的法律釐清是否有關等因素,「除非終審法院裁定用呢條條例有好大法律問題,例如違憲,才會構成翻案元素」。
至於終院會否考慮條例立法原意,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在普通法理念下,法官在判決時會主要考慮法例條文的詮釋字眼及上文下理,立法原意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並非必然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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