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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名譽都清高啲長青網文章

2018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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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8月10日 22:15
2018年08月10日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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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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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若認為罪行輕微,或顧及被告的品性、經歷、年齡、健康或精神狀況,可判有條件釋放,最高是以2,000元作擔保,守行為3年。朱經緯希望即使未能上訴洗脫罪名,也可獲判簽保守行為,以免留下監禁紀錄。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避免留下監禁紀錄具一定意義,始終將來求職或申請移民時仍要向面試官交代案底,「觀感上判監一定係嚴重,簽保守行為就碎料啦,名譽都清高啲」。
陸拒絕評論個別案件。他表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任何初次犯案者只要判監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加上定罪後3年內不再犯法,求職時可自稱沒有案底;但在申請某些特定行業工作、專業資格,或者申請移民時,仍須申報案底。
「坐過監梗係影響觀感」
陸認為判監與否對於求職以至申請移民有一定影響,「人哋唔知案情,見你坐過監,梗係影響觀感」,故「假如點都會留案底,咁就退而求其次,判輕啲啦」。惟陸強調案底並非絕對關鍵,「就算冇案底,冇錢都唔畀你移民啦」,況且若有僱主堅持聘請一個人,他有沒有案底也不重要。
■記者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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