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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洩試題案 教師維持無罪長青網文章

2018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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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8月07日 20:17
2018年08月07日 20:17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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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三名女教師與另一小學的女教師,2014年6月以手機洩露協和小一入學叩門試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受審後全部罪脫。律政司不服上訴,法官昨指律政司理解法律出錯,「取用」電腦不是泛指「使用」電腦,女教師以自己手機拍下試題及傳訊息,不算未獲授權由電腦擷取資訊,四名教師的行為雖可恥及應受譴責,但仍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官︰使用電腦不等於取用
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詞指,沒證據顯示三名協和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舊同學余玲菊在案中有個人或金錢得益,但四人深知自己行為不妥,不想他人揭發,完全不恰當及可恥,無疑應受譴責。
不過,法官對控罪是否適切表達擔憂,指近年每逢不當行為牽涉使用智能電話,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控告,但法律只禁止未經授權及不誠實地擷取及使用資訊,並非懲罰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電腦的人。法例針對「取用電腦」而非「使用電腦」,取用電腦不應涵蓋使用自己的智能電話通訊或拍照。
法官指律政司對該罪詮釋寬闊,會引起古怪情況,例如偷拍藝人在家中與異性全裸親熱,若使用傳統菲林相機偷拍,是完全不干犯該罪;但用數碼相機便構成取用電腦。法官指並不合理。
至於本案,鄭、曾、余使用自己的手機拍照及收發短訊,不會是未獲授權擷取或使用資料;黃在簡報會已獲告知試題內容,她非透過取用電腦得到本來沒有的資訊,只是將已知資訊傳開去。控方無法證明她們做過犯罪行為。
律師梁永鏗回覆《蘋果》時,質疑高院今次判決對罪行的詮釋可能太窄,按今次判詞,以自己手機偷拍別人或不算是未經授權擷取資料,以後用相同罪名檢控偷拍或有困難。
但梁提醒,雖然傳統菲林相機在法律上不是電腦,但在公眾地方以菲林機偷拍,仍可控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受訪時同意,現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越用越闊」,最初立法焦點是黑客等入侵電腦行為,故未有清晰界定使用自己電話作案,算不算觸犯該罪。
律政司回應稱會研究判詞,再決定需否跟進。
案件編號:HCMA466/17
■記者伍嘉豪、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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