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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警告即清後巷小販貨當垃圾 食環賠4,466元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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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27日 08:58
2018年07月27日 08:58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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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在深水埗賣二手貨的女小販指食環署人員強行清走她放在鴨寮街後巷約千件貨物,她申請領回時,署方指貨物「霉咗爛咗」,屬於垃圾已經棄掉。她深感不忿,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食環署追討約4.5萬元,昨獲判勝訴。審裁官同意貨物不是垃圾,裁定食環署非法棄置,不過小販聲稱有千件貨物乃口講無憑,只判她獲4,466元。雖然只得十分之一金額,女小販仍感吐氣揚眉。
記者:勞東來
原告小販植細美(48歲)上星期審訊時供稱,去年11月13日通宵工作後頭痛不適,回家取藥期間接獲街坊通知,食環署人員率領清潔工在後巷搬走她的貨物。她趕往現場,勞氣地解釋貨物不是垃圾,惟對方充耳不聞。她將情況攝錄成影片,呈堂做證。事後原告成功取回18架手推車,不過因妨礙清掃而被檢控和定罪。兩名食環署人員作供時,辯稱當天只清走手推車及垃圾,判斷是否垃圾則靠「專業認知」和常識。
署方亦試圖質疑呈堂影片未必在事發當日所拍,理由是時有類似清掃行動,原告便有7次同類檢控紀錄。不過暫委審裁官屈麗雯昨裁決時指出,食環署證人也承認影片拍到自己和事發現場,相信影片是案發時拍攝。
影片證非垃圾
審裁官指影片拍攝到的貨物,外觀如同原告後來取回的手推車一樣大致完整,並非一文不值的垃圾。食環署當時沒有合法理由帶走貨物,植已抗議和表明不是垃圾,但食環署人員只回答「同個官講」。
法例規定食環署可先發出清理阻街物品的通知,限期過後可撿取和扣留物品,等候處置,物主可在限期內申請領回。
審裁官指,本案中食環署承認未有發出通知,而署方不止帶走物品,更直接棄掉物品,屬於無合法辯解下故意干擾原告的財產擁有權,須向原告賠償。
原告在申索書中列出51種物品,數量約1,000件,總值4.5萬元。然而她未有提供紀錄證明確有千件貨物,審裁官認為她不可能仔細記得千件物品,故下令食環署只須就證物影片拍到的9件物品賠償共4,466.66元。原告亦因欠缺單據,無法獲署方賠償訟費。食環署發言人回覆稱會研究法庭裁決。
案件編號:SCTC67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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