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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事主隱瞞或涉賄賂勒索「風化男」沙展甩罪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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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20日 08:39
2018年07月20日 08:3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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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欠債纍纍的休班警長涉在港鐵月台截停男乘客後,稱對方在車廂內非禮女乘客,繼而勒索1萬元以換取「放生」對方。他否認勒索和盜竊罪受審,昨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指事主對事發經過有隱瞞,警長行為或涉賄賂,質疑是否應由廉政公署,而不是由他駐守的警區調查事件。
記者:歐陽聯發 楊思雅
最終沒有被控告非禮罪的事主X早前供稱,已經多番向被告張偉基(49歲)澄清非禮屬誤會,但被告態度兇惡,威脅將他拘留,後提出改以「罰款」1萬元處理。法官譚思樂指X大學畢業又任職安全經理,不可能認為當日付給警長的1萬元只是「罰款」,認為X沒將如何以錢換取放行的事實完全說出。
不過,由於律政司沒有給予X豁免起訴書,故X作供時很謹慎,譚官對律政司的決定感疑惑。
官質疑應由廉署查
譚官又指出,X當日行徑古怪,他聲稱要前往旺角看模型,卻在尖沙嘴下車,並稱因車卡有人放屁故下車;再上車後卻在太子下車,徘徊後再轉觀塘方向回家。法官指若車廂有異味,大可轉換另一車廂。X承認在港鐵駛經尖沙嘴時,或在車廂意外觸碰一名女士,並遭被告在太子站截停,指控非禮。法官相信車廂內的事件衍生了本案。
另譚官指案發時欠債逾80萬元的被告不是誠實證人,指被告任職商業罪案調查科,不相信他自辯稱,他會單單因為X在月台上徘徊及望向女士臀部而截停對方,而被告在案發後5天向港鐵退回案發時使用的八達通卡,翌日才將截停X一事在警員記事冊內補錄,行為極度可疑。
譚官裁定被告確實收下X的1萬元,他曾考慮加控被告《防止賄賂條例》之下的收受利益罪,但考慮到未得律政司同意不得就防賄例提控,且在審訊後段才新增控罪對被告不公,於是作罷。
有法律界人士對《蘋果》指,律政司若要求干犯較輕罪行的被告出庭指證干犯較重罪行的被告時,一向會給予對方豁免起訴書,「等佢可以暢所欲言,唔驚俾人告」,估計律政司可能做漏招。他認為,既然有證據顯示被告或涉收賄,「警方就應該畀廉署查,因為可以避嫌」。
律政司回覆稱,按個別案件決定以何控罪提出檢控,並會按《檢控守則》考慮應否發出豁免起訴書,刑事調查工作則由相關執法機關負責,律政司不會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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