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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業主要求沖涼 劏房男縱火囚4年8月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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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07日 07:33
2018年07月07日 07:3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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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獨居工廈劏房的六旬無業漢疑因衞生欠佳,遭同住單位的業主要求沖涼,無業漢不滿私事被干涉,打算凌晨在放有易燃氣體的單位內放火「一鑊熟」,但放火後他逃離現場,不但在大門放上屈曲鐵棒鎖門,更在地上淋花生油。幸業主及時醒來報警,與另一租客同獲救。無業漢原被控企圖謀殺,昨獲控方接受承認縱火罪,於高等法院被判囚4年8個月。
採訪:勞東來 羅日昇
撰文:黃幗慧
記者昨在涉案葵涌打磚坪街華基工業大廈一期的單位找到業主黃華志(72歲),他指與被告關楚良(63歲)協議好1,600元租金,但實收500元。黃解釋自己也捱過窮,故收被告平租,有時會為被告預備晚飯,甚至曾借錢予被告。他指被告衞生欠佳,「佢唔沖涼,淨係洗腳,又唔刷牙」,案發時只是首次叫他沖涼,結果就出事。
鐵棒鎖門淋花生油
被告原被控兩項企圖謀殺罪,昨獲控方接受承認兩項交替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法官金貝理指縱火罪極嚴重,判刑不只考慮罪行實際損失,也應考慮潛在後果。被告明知單位逃生空間狹窄,仍犯案圖危及兩條人命,並對其他居於工廈的人和消防構成危險,後果可非常嚴重,最終只造成輕微財物損失是幸運。
但法官也同情被告的遭遇,指與被告相愛12年的女友在案發前離世,須交還公屋,令被告要棲身工廈,被告是處於人生低谷的弱勢者,沒案底和精神病的他理應對社會沒威脅,但因覺得會遭業主趕走,想燒掉單位令業主也失去居所,故被告犯案屬沒預謀的單一事件,被告在案發後不久主動報警補救,也算是有力的求情理由。考慮各項因素後,法官判被告監禁4年8個月。
涉案單位1,700平方呎,間有4間房,被告與另一女租客租用其中兩間,餘下兩間及公用地方放雜物,包括罐裝易燃氣體。去年2月5日晚,業主叫被告沖涼,令被告不悅。在翌日凌晨4時,被告起床後縱火,在房內燒垃圾和棉被,離開單位前將屈曲鐵棒鎖住大門,並在地上淋花生油。業主及時醒來報警,與女租客同時獲救,沒有受傷。被告事後向社工透露事件,聲稱原本打算與業主一同葬身火海,其後改變主意逃走。
案件編號:HCCC3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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