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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入辯論賽示威遭判監 長毛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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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04日 10:35
2018年07月04日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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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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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社民連「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2015年趁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擔任辯論比賽嘉賓,到場抗議人大8.31決定。兩人被票控妨礙使用文娛中心罪,梁被判監7日,譚因沒案底而被判緩刑。兩人昨上訴指違法門檻過低,對示威欠清晰規管。梁在庭外批評原審裁判官在控方沒要求加刑的情況下仍判他監禁,實在是向權貴獻媚,乃法治的恥辱。
指違法門檻過低
上訴方指,本案是首宗引用《文娛中心規例》控告示威者的案件。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規管場地使用者行為,但《規例》則顯示局長將權力下放給署長,上訴方質疑違反立法原意及條文限制,而原審裁判官杜浩成過份提高其他場地使用者的權利,亦令違法門檻過低,示威必須完全不影響使用者。
原審裁判官指梁、譚故意妨擾他人,上訴方昨強調任何示威肯定都是故意,靜坐亦可妨擾他人,且《文娛中心規例》並非規管行使基本公民權利的行為,對示威欠清晰規管,更反問為何不能在文娛中心示威。
律政司回應稱不認為《規例》門檻太低,而舉辦辯論賽的星島報業集團理應有優先使用文娛中心的權利,更反指若示威者租用文娛中心舉辦造勢大會,其間有人在場內進行辯論賽造成滋擾,也可能違法。雖然兩名上訴人非暴力示威,但示威時間長,有多次言語和行為舉動,兩人屢勸不改,案情嚴重。
上訴方指示威要有效果,規模必然不會太小,終審法院案例亦顯示另有示威者在跑步比賽起跑儀式進行時示威,僅判罰款2,000元。法官押後宣判,梁續准保釋等候裁決。
案件編號:HCMA652/16
■採訪勞東來、撰文戴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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