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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為活胎 罪成可囚終身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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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01日 07:58
2018年07月01日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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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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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三子之母在家中誕下女嬰後,將嬰屍棄於邨內垃圾站,她涉殺嬰被捕扣查。有大律師指生母罪名及判刑,須視乎女嬰成形與否、是否出世後遭人為因素導致死亡,以及生母精神狀態是否有異等,若誤殺罪成,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
如患產前抑鬱未必重判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警方調查後確認女嬰出世前仍是活胎,至誕生後因人為因素導致死亡,涉嫌處理屍體的生母便有殺嬰嫌疑,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C條,殺嬰與誤殺罪雷同,一旦罪成可判終身監禁,不過法官一般較少會重判涉嫌殺嬰的母親,理由是事主有可能產前抑鬱或精神受困擾,法官判案時亦要考慮嬰兒驗屍報告及警方調查結果,死因有否包括遭人虐待或意外窒息等因素。若女嬰純屬自然死亡,生母料最多只會被控非法處理屍體罪名,罪成最高可判監7年。
陸指,若警方調查發現涉案母親曾服用墮胎藥物,或曾經「打肚」造成流產,警方可向生母改控殺胎罪,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該罪只適用於成長已滿28周或以上的胎兒。至於其生父涉隱瞞嬰兒出生,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兩年。
■記者梁瑞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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