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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繙譯出錯 涉毒男得直重審長青網文章

2018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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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6月28日 09:37
2018年06月28日 09:37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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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涉嫌販毒男子經審訊後罪成判監13年,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昨頒下判詞,指案件原審以英語進行,惟上訴人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是以廣東話對答,故需將謄本繙譯成英語。詎料繙譯後的內容出現三處錯誤,連帶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總結證供時,也依賴了錯誤的繙譯。終院認為出錯對男子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判他上訴得直,案件重審。
上訴人陳家俊於案發時在油塘一架私家車旁行來行去,警方上前調查,發現他身上及車內有389克可卡因。陳其後被帶返警署錄口供,聲稱他當時相約修車工人「黑仔」見面,處理維修事宜,了解修車報價及打算向對方付款。黑仔駕車抵埗後稱要上洗手間,將一盒東西交給他託管,他不知盒內是甚麼。黑仔又留下車匙,聲稱有人抄牌時可開走車輛。
誤譯被告與警會面內容
陳與警員的會面內容後來被繙譯成英文謄本,但當中有3處譯錯。上訴庭早前處理本案時確認謄本出錯,但認為陪審團應已觀看過以廣東話進行的錄影會面影片,相信不會對裁決有影響,駁回上訴。
終院卻指,上訴庭不能假設所有陪審員都是以廣東話為母語,而且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陳詞對裁決有影響性,不應忽視。終院續指,繙譯準確很重要,法官引導陪審員時亦應準確反映案中證供。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直指陳的證供前後矛盾。終院認為假如原審法官手持準確的繙譯謄本,未必會作上述意見;而且陳與警方會面內容正正涉及他的可信性,引導內容對陳不公。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錄影會面供詞或專家報告等呈堂文件,一般由律政司專人繙譯,再將譯本交到司法機構,由專責檢視譯本的繙譯主任過目並作「最後把關」,如無問題會認證有關譯本(certified translation),之後才可呈堂。
案件編號:FACC1/18
■採訪黃幗慧、撰文楊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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