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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私用個人資料可革職長青網文章

2018年06月2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6月23日 07:44
2018年06月23日 07:44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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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模特兒YoYo投訴被軍裝警查閱身份證時,記下其電話號碼並私下致電給她想交朋友,有資深警務人員指若事件屬實,涉事軍裝警員已違反職業操守,有機會要接受紀律聆訊,最嚴重處罰為革職。
記錄電話地址有限制
根據警務處資料,《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訂明,警務人員有權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截停任何行為可疑的人士,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身份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予的權力,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任何人如未能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即屬違法。
不過有資深警務人員指,警員抄錄個人資料並非全無限制,一般只會記錄身份證再致電警察電台核實身份,除非事主涉及某些案件或為目擊證人,警員才會要進一步記下聯絡電話及地址,以便日後跟進,但有關資料嚴禁用作私人用途。若查明涉事警員利用取得的電話私下聯絡女事主,便違反警隊內部守則,包括疏忽職守或行為有違公眾期望,有關警員要接受紀律聆訊,輕則被記錄在案及警告,最嚴重可致革職。
■記者莫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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