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李門】機管局悄悄改條文空總:地球上得佢地自己知長青網文章

2018年06月2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6月22日 06:35
2018年06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前特首梁振英前年疑向機場員工施壓,迫令國泰職員「特事特辦」代其幼女梁頌昕送手提行李入禁區引發的「行李門」司法覆核案,前日在高等法院審理。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在庭上才得知,機管局竟在兩個月前鬼祟修例,刪除「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的條文。工會理事吳敏兒昨日在電台節指,不止她及工會不知刪條文,「成個業界都唔知」。
吳敏兒認為,要改例多數越修越緊,國際民航組織會出指引,但據她所知沒有,修例令「全香港市民係唔係陷入一個莫名其妙嘅危險而懵然不知」。她稱會嘗試約見機管局,如果現時有乘客要求代拿行李入禁區,「畀唔畀呢?你要話畀大家聽點解畀、點解唔畀!」
她指在法庭聽審才得悉機管局悄悄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及第6.2.11段條文,炮轟做法不合理,「搬龍門?!你怕輸怕到咁,即係你覺得舊rules輸緊啦」。她稱,機管局一直指當時行李門事件做法正確,2016年的報告亦指行動符合當時條文,「如果係咁使乜修改條文?」
她指一般行李可進行首檢及覆檢,條文修改後,首檢毋須乘客同行同檢,覆檢才需要乘客在場,惟當中有犯駁位,「人同袋分開咗,支水係咪掉咗佢,要決定架嘛」,並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其他條文,一直是根據行李及乘客同行同檢撰寫,即使修改了第6.2.10段及第6.2.11段,當中亦可能與其他條文抵觸,令前線無所適從,「如果依家有啲人不斷測試佢(新條文),佢個機場一定混亂架喎」。她質疑,機管局為逃避司法覆核,「一係就tailor made(度身訂做)畀權貴,更加同內地接軌喇」。
她又指,凡進出機場安檢區人員包括航空公司地勤,均需知悉有關條文,惟現時航空公司地勤並不知悉,過去兩個月可能一直行舊例,「或者到權貴開聲先比著數佢(跟新條文)」。
覆核由國泰港龍空姐羅美美提出,代表羅的資深大狀李志喜在庭上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有關條文本訂明「所有針對隨身行李的檢查,一概應在乘客在場下進行」,「所有」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和覆檢(人手搜查),指引清晰。局方卻以節省法庭時間和訟費開支為由,兩個月前修訂一直沿用的條文,刪除上述條文並指爭議已不存在,指本案毫無意義。法官決定押後裁決。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6條成立委會員,再由委員會設定條文。委員成員包括保安局、運房局、警務處、民航處、機管局及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的代表。本身是民航機師的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因涉及保安工作,並非公開資料,就算委員包括航空公司代表,也可能只告知涉及保安工作的人士如地勤人員,稱自己亦不曉得條文近遭修改,但指航空公司獲悉條文修改後,需根據修改內容,決定是否需要更新員工指引。
對於機管局在開庭前兩個月才更改條文,他批評機管局為免政府尷尬及輸官司「去到好盡」,「擺到明係為咗見案啦」。他稱,條文修改後,乘客與行案毋須同行同檢,勢必令機場保安下降,舉例若有不法份子欲帶違禁品上機,只需要求地勤人員帶入並代為安檢,一旦在首檢發現有問題,「就無咗人贓並獲嘅時機」,阻礙執法人員搜證及檢控,不法份子更可利用此漏洞趁機逃脫甚至脫罪,「一個梁振英就搞咁大龍鳳,打開不必要嘅缺口,呢個缺口係無需要架喎」。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有定期檢視《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條文,過去三年也曾作出修訂。2018年4月,政府按《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要求,在諮詢航空保安委員會後就《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作出修訂,有關修訂並不影響既有的航空保安水平。由於案件司法程序尚未完結,政府現階段不便進一步評論。機管局表示,由於法庭未就司法覆核作出裁決,機管局不宜評論相關事宜,重申一直嚴格執行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以確保航空安全。?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