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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割地兩檢」早有預謀長青網文章

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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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6月14日 11:32
2018年06月14日 11:32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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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07年立法會審議《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時任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已警告,草案建議在中國境內行「一地兩檢」,目的是為在香港境內實行「一地兩檢」鋪路,可惜沒多少港人在意。2018年,吳預言成真,高鐵「一地兩檢」最快今日在立會通過。本報在表決前再邀吳撰文,回顧「一地兩檢」前世今生,更預言當全國人大可「一言九鼎」強行通過「割地兩檢」,下次就是23條立法來臨。
(文章分題為編輯所擬)
2007年2月,我參加了《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表面上,這是個交通運輸議題,草案純是複雜的技術條文,無甚爭議,但我不認為事情是那麼簡單,其實特區政府在中央當局隆而重之經人大常委會決定、與深圳市政府簽約,在深圳劃出土地建立香港口岸,在港方口岸全面實施香港法例、不實施內地法規,以這個形式進行「一地兩檢」,真正目的是為將來在香港境內做「一地兩檢」鋪路,所以必須嚴禁監察。
2007年4月,草案恢復二讀,我發言強調兩點:(一)這條草案的要點是在特區境外實施香港法律,《基本法》沒有條文禁止,絕不是在香港境內實行內地法規,那是受到基本法規範的;(二)在港方口岸全面實施香港法例而不是僅限於通關檢查的相關法例,既無必要也缺乏理據,而且會產生大量法律問題。我是遙想預防當局藉在西九龍「一地兩檢」而全面實施內地法律。當時立法會沒有多少議員真正在意,但民主派議員已投下棄權票─"put down a marker",提出了警惕。
醉翁之意果然不在酒,2008年5月,黃定光就提動議辯論,促政府在香港的高鐵站內進行「一地兩檢」。我在辯論中直接明言,這涉及內地法律在特區境內實施,違反《基本法》,不可與深圳灣港方口岸的香港境外實施內地法律同日而語。我並且反駁引用《基本法》第20條所謂「授予【特區】其他權力」的說法,講明:「如果今天因為方便的理由,因為金錢之利,而忘記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透過一地兩檢在香港實施內地法律,那麼,他日又會否同樣為了便利的理由,在香港其他地方讓內地其他執法人員執行內地法律呢?在這樣蠶食鯨吞之下,《基本法》內一國兩制的原則又剩餘多少呢?」
人大「一言九鼎」強推惡法
所以,今日西九高鐵站的「一地兩檢」「三步走」早有預謀,而預謀亦早已在我的發言早揭露。其後2009─2010的反對高鐵撥款,這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政府從來沒有解答過。
事實上,政府在法律挑戰下節節敗退,拖延推搪,最後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推出將特區境內「視為」特區境外的「割地兩檢」加第20條授權方案──完全套用早已遭反駁的深圳灣模式,無可避免遭到法律界批評。
但原來袁國強也太守法了,人大常委會索性「一言九鼎」,不管《基本法》怎樣說,總之我說合法就是合法!為何「落」司長「面」?為何連20條也不用?別無他法麼?法理說不通惟有蠻來麼?都不是。都在預謀中。目的是要一制直通兩地。已逐步試過水溫,原來「釋法」法力無邊,日後大可多加運用,但更可加上人大常委會「決定」,交替施行,更加便捷。
預謀是「陽謀」,毋須掩飾,製造無力感,令香港人放棄、認命。2003年,特區政府強推23條惡法失敗,是因為香港人不信命,只信自己。在過去的15年發生了許多事,「一地兩檢」的「核試」成功,更不客氣的23條(還有更多)就指日可待了。
吳靄儀
1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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