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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拒還錢或被申請破產長青網文章

2018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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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6月05日 10:42
2018年06月05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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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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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高等法院下令唐琳玲支付19.7萬元訟費,有律師指由法庭命令生效一刻,作為債權人的律政司已可向唐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即日起計利息,同時限唐在21天內還錢,若逾期未還,律政司可申請唐破產。然而唐現在已被遣返內地,要視乎她會否在21天內還款,否則律政司要花高成本到內地向唐討債。
律政司可到內地追討
有律師接受查詢時指,假若律政司昨天已趕及在唐琳玲離開香港前向她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因有21天還款期限,即使唐未還錢,也可以遣送她離港。在21天期屆滿後,如唐仍未還錢,律政司可申請唐破產,同時申請停止令,即當唐再入境香港時,入境處便可即時將她截停及還柙。
假如唐之後一直不來港,律政司也可以到內地向她追討,惟要視乎律政司會否花高昂成本去追討那筆訟費。
該律師補充,若唐是持工作簽證來港,而她的僱主有欠薪未向唐支付,律政司可要求僱主直接將欠薪還予律政司。
律師梁永鏗接受訪問時指,若律政司知道唐在內地有物業資產,也可以將香港法院的還款判決,申請到內地執行。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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