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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台仰言論入梁數」不被接納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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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19日 06:35
2018年05月1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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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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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梁天琦被控連同黃台仰在砵蘭街煽惑他人暴動,黃則早前已潛逃,控方一直向陪審團稱當晚黃曾站在車頂指揮人群對抗警察,一言一語都要「入埋梁天琦數」,但辯方的辯解是梁根本聽不到黃的說話,當日他只是辦選舉遊行,捍衞本土文化。陪審團最終裁定煽惑罪脫,明顯不接納控方的說法。


梁天琦自辯時稱原沒打算到旺角,當警方推出高台後令氣氛緊張,繼而發生警民衝突,他為緩和氣氛搞選舉遊行,相信作為立會候選人,「警察唔會對我做啲乜」。


他同被控在砵蘭街參與暴動,雖煽惑暴動罪脫,但陪審團未有裁定他在同地的暴動罪脫,而是未達有效裁決。梁已承認在亞皆老街襲警,他被拍到用膠桶及木製卡板襲警,他自辯時稱看到有交通警向人群揮動警棍,感到相當憤怒故施襲。他亦被控在該處暴動,昨被裁定罪成。香港法例中無一項控罪名為「煽惑暴動罪」,本案控罪乃《公安條例》第19條中的暴動罪,再加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第101I條中,煽惑他人犯下可公訴罪行條例組成。最高刑罰與暴動罪一樣囚10年。


煽惑暴動罪 逾50年未告過

不少法律界人士坦言此罪在港較罕見,甚少聽聞,相信對上一次檢控已是1966年因天星小輪加價而引發的九龍騷亂,一名示威者中槍死亡。示威者盧騏被控煽動暴動及煽動破壞公安兩罪,前者罪脫,後者罪成判守行為3年。曾任檢控官的大律師不認為煽惑暴動罪較難入罪,「講句嘢都已經係煽動」;有律師亦指不用有實際行動,「就好似我講吓叫你去殺人」。


至於次被告李諾文被控在砵蘭街參與暴動,控方指有警察於防線後看到李戴上彩色格仔頸巾站在前線,但辯方指片段拍不到控方指稱是李的男子戴上該頸巾,另警方防線前也站滿記者。雖李曾向警招認,陪審團也未達有效裁決。第三被告盧建民則被拍到向警投擲雜物,雖辯方指戴口罩掟雜物的人不是盧,只是跟被拍下沒戴口罩質問警方為何開槍的盧撞衫,但陪審團裁定他暴動罪成。第四被告林傲軒辯解是有八達通紀錄證明他在早期衝突後才到現場,後因被警推跌才罵警,但非衝擊。他非法集結罪脫但暴動罪未達裁決。


第五被告林倫慶雖曾向警招認,並被指拍到他掟磚,惟他被控在3個地方暴動均罪名不成立。辯方指掟磚人不是林,另林是一個月後才被捕,而在facebook截圖中「篤」出他的人是有兩名兒子當差、稱半年前曾在動漫展跟他起衝突故認得他的電影報刊辦督察。


■記者黃家慧、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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