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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琦被控與黃台仰協議犯案 官引導陪審團「點頭眨眼可達協議」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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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15日 10:03
2018年05月15日 10:0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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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旺角騷亂案】
【蘋果日報】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騷亂案踏入尾聲,法官昨開始引導陪審團。梁天琦被指與黃台仰有協議一同煽惑他人參與暴動,法官解釋協議不等於詳細計劃,一時衝動點頭、眨眼或一句說話均屬達成協議。對梁聲稱一心保護市民,法官指就算有良好動機都非脫罪理由,如有人劫富濟貧,不代表可脫罪。
記者:蘇曉欣
控方指控梁天琦及黃台仰明顯互相配合,共同行事,煽惑他人參與暴動,如黃台仰叫人用盡方法到旺角支援市民,梁天琦亦呼籲市民留低對抗城管公安。法官彭寶琴指出,黃台仰常於本案出現,陪審團或感黃是中心人物,但提醒陪審團毋須猜測黃何以不在案中受審,或黃是否有罪,只需考慮相關證供再決定梁是否有罪。
指良好動機非脫罪理由
控罪指梁、黃共同協議犯案,法官解釋協議不等於詳細計劃,一時衝動點頭、眨眼或一句說話均屬達成協議;「煽惑」等同游說、慫恿,陪審團須決定梁天琦當晚有否意圖,或作出任何實際行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就算梁慫恿失敗,亦不代表梁脫罪。
至於暴動罪,其中一個控罪元素為被告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曾就被告有否破壞社會安寧作辯解,如梁聲稱一心只想保護市民,而第三被告盧建民則只是好心幫小販推車出砵蘭街。惟彭官表示被告動機與他是否有罪無關,就算被告有良好動機都非脫罪理由,如有人劫富濟貧,都不代表他可以脫罪。
彭官要求陪審團考慮當晚旺角是否果真如控方所言發生非法集結及暴動;如陪審團認為控方所言屬實,便要考慮本案的五名被告是否參與其中。彭官又提醒陪審團,案中被告李諾文、盧建民及林倫慶均稱控方證人「認錯人」,而控方則反稱李及林警誡下曾作出招認。
稱警方部署非本案關鍵
彭官又提醒陪審團,推論不等同於猜測,並必須達至唯一合理推論,才能裁定被告罪成,例如控方指稱梁天琦與黃台仰均屬本民前發言人,推論兩人共同行事,但是辯方反駁兩人就算共同行動,梁、黃均沒有要求市民使用暴力,推論梁天琦沒有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彭官表示本案與不同社會、政治事件有關,如市民對食環及警察執法不滿,又牽涉補選、本民前等社運組織,而陪審團或對有人講粗口謾罵他人感厭惡,或對武力有強烈意見,又或對小販擺賣遭人阻撓感同情,但提醒本案非處理民生及政治爭議,考慮證供時不可帶有任何個人感情,亦不需同意或反對某一些政治理念,或以坊間報道及評論作裁決。
彭官再稱梁雖已承認襲警罪,但陪審團不可將認罪作為一個基礎,決定梁有傾向干犯其他罪行,或證明梁講大話。此外,辯方多番評論被告衝擊警方屬「以卵擊石,螳臂擋車」,彭官指陪審團可自行決定辯方所言是否屬實。至於警方有否使用合理武力,或辯方批評警方當晚部署,法官提醒以上課題非本案關鍵,陪審團毋須考慮。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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