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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探監報稱朋友前輔警上訴脫串騙罪終院:朋友不一定相識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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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15日 07:02
2018年05月15日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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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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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前輔警開公司向囚犯提供「代客探監」服務,向懲教員訛稱是囚犯朋友,從而替囚犯傳口訊或帶物資。前輔警與其員工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上訴亦被駁回。終審法院昨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指探監訪客只限於親戚和朋友,而何謂朋友應有較廣闊定義,不一定相識,應包括按要求往探訪、透過探訪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囚犯願意會見的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歡迎裁決,認為裁決不會對懲教署保安造成威脅。
記者:黃幗慧 張文鈴
代表其中一名上訴人的律師張達明稱,終院為「朋友」下的定義,適用於候審及已被定罪囚犯的探監訪客。至於記者是否算是朋友,張解釋記者未必算是朋友,但「如候審囚犯或者囚友好想將自己嘅故事話畀記者聽,而覺得講完之後,精神上得到慰藉或者支援」,可視為朋友,但若記者純粹自己想去「攞料」,就未必符合要求。
同案共有9名被告,除昨獲判上訴得直的東主溫皓竣、員工關巧用外,另有3人認罪及4人被定罪後沒有進一步上訴。張表示,該7人絕對有翻案機會,建議盡快申請逾期上訴。
判詞為朋友定下3條件
根據《監獄規則》第48條,能夠探訪囚犯的人只限於親戚和朋友,而第203條列明探訪候審囚犯訪客的規則。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昨在判詞指,第203條規則所指的訪客,同樣限於親戚和朋友。至於何謂朋友,判詞認為應定下更廣泛的定義。
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時指,親友探監是要助候審囚犯更生及適應,因此朋友一定是囚犯本身認識的人,陌生人不可能是「朋友」。終院批評上訴庭的分析沒有根據及邏輯,首先給予「朋友」一個較闊的定義,不會對囚犯的秩序和紀律有負面影響;其次,上訴庭所指的候審人士根本不用更生,因為他們在審訊前假定是無罪。而候審囚犯享受較寬鬆的制度,他們有權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報紙等,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這些權利就根本無實質作用。
若將「朋友」限於要有個人交情,判詞指有困難,例如「法庭之友」(協助法庭提供意見的非涉案律師),不代表他與法官有交情;又如在庭上律師之間互稱「有學養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涉個人友誼。而去評定一段友誼的質量也有難度,判詞質疑:「是否有親近關係才算是朋友?facebook上從未見過面的,算是朋友嗎?在社交媒體聯絡的朋友、筆友、朋友的朋友,算是朋友嗎?」判詞認為,如何才算是親戚及朋友,應由囚犯本身決定,不是懲教員。而在某些情況下,囚犯的親友可能因為病、沒時間等原因不能親自探訪。
除囚犯認識的人外,判詞定下「朋友」的3個條件,包括按囚犯本人或其親友要求去探監;透過探訪向囚犯提供一些精神及物質支援;及囚犯願意會見的人。此外,「朋友」必須有合法及真誠的原因去探監,而非心懷不軌。
兩上訴人被控串謀詐騙,判詞指上訴人案發時完全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朋友」身份去探訪候審囚犯,而並非不誠實;二人雖來自同一公司,但沒有證據顯示二人是串謀。終院5名法官一致判兩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二人的定罪。
議員:制度不會被濫用
懲教署回覆指,署方尊重法庭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現階段署方不便評論。身兼律師的涂謹申認為探訪者根本無法接觸或交付物品予在囚人士,即使或有人質疑受僱探監人士可與在囚人士有所密謀,懲教署本身亦有相當好的保安制度,如錄影和錄音,故制度不會被濫用。涂認為判決不會損害在囚人士獲探訪的權利和安全,因在囚人士能夠決定是否接受探訪。不少人因不同情況不方便探監,涂認為有關服務可提供更多探訪,讓在囚人士獲得心理支援,有助其更生改過。
關注在囚人士權益的社會福利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表示,懲教署一向倡議懲教並重的原則,應為在囚人士及其有需要的親友提出電話傾談服務。
案件編號:FACC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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