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律師:租車商可在港入稟追討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1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14日 09:02
2018年05月14日 09:02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根據台灣租車商的說法,港人撞毀的福士T6九人座客車去年9月才落地,預計修理費高達70萬元新台幣(約18.6萬港元),遂根據合約精神,按車價折算賠償金額,再加上維修期間無法出租的損失,再打折要求港男賠償49.7萬元新台幣(約13萬港元),揚言若對方拒賠會循民事索償。有律師指該台灣租車商可來港入稟法院追討賠償,但被告亦可以案件不適合在港審理為由終止有關訴訟。
專家指不算天價索償
租車商游先生拿出《台灣汽車租賃合約書》指,條文列明承租人損毀車輛除了賠償1至2萬元新台幣的墊底費外,尚要賠償租車公司的營業損失和車輛折損差價,以今次事件為例,營業損失計法是維修天數90天乘以2,700元新台幣(日租4,500元新台幣的六折),金額為24.3萬元新台幣(約6.4萬港元);折損價計算方法是賠償原車價170萬元新台幣的三成、即51萬元新台幣(約13.4萬港元),兩者總和是75.3萬元新台幣(約19.8萬港元)。由於雙方在警局協商,賠償金額其後降至49.7萬元新台幣(約13萬港元)。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憑車輛損毀的相片,若到原廠修車,估計需要更換尾防板、頭門及中門等零件,以原車價三成來折算維修費,並不算天價收費,問題是若出租車輛沒有購買汽車綜合保險(全保),事主便要支付更多款項。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租車商可入稟當地法院追討,若當事人在台灣有資產,租車商勝訴後可透過當地法律程序討回賠償,否則難以追討。若租車商在香港入稟法院作民事提控,當事人可以香港法院不適合審理這宗發生在台灣的民事索償案件為由,要求終止訴訟,法官會視乎租車合約有否註明條款只適用於台灣,或只按台灣法律執行,決定是否審理案件。
■記者莫家文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