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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早前就《國歌法》本地立法進行討論及舉行公聽會聽取意見,香港律師會首度就《國歌法》立法發聲明,認為政府建議的立法框架不夠清晰,包括未有明確列明貶損、侮辱及尊重等字眼的定義,擔心未來或會為法院惹來不公平的批評,又認為如將內地《國歌法》條文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進本地法例內,可能與《基本法》有牴觸。
記者:鍾雅宜
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政府今年3月向立法會《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建議,政制事務委員會早前召開公聽會,昨日進一步上載20多個團體的書面意見,律師會亦首次就《國歌法》立法發聲明。
貶損未有明確定義
香港律師會認為在政府建議的立法草案中,未有就貶損(derogatory)、侮辱(insult)及尊重(respect)提供明確定義,又認為其他概念,如建議條文第6條中列明「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但當局未有列明明確定義。
政府建議將內地《國歌法》中列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當地列入本港法例草案中的弁言,該會擔心此條文會與《基本法》第5條有牴觸。根據《基本法》第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律師會又認為政府有需要解釋為何將《國歌法》的條文寫得如此簡單,認為若法例無法提供一個清晰的定義,法院便需以普通法原則去制定有關大陸法的法律,此情況並不理想,因近年本港法官因常就涉及政治的案件作出裁決,惹來莫須有的批評,該會擔心若《國歌法》欠缺清晰定義,未來可能為法庭帶來更多不公平的批評,並非香港社會之福。
此外,不少書面意見亦反對《國歌法》立法,有意見認為國家是否受人民尊重,要視乎政府如何對待市民,而不是以法例作為規管,這樣只會令到市民更加反感;亦有市民認為要國民尊重國家,先是國家要主動向國民釋出善意,因此在雙方未建立互信前反對《國歌法》在本地立法。
大律師公會執委陳文敏早前亦曾在報章專欄指,作為刑事罪行,禁止的行為須清楚明確,否則市民會無所適從,但歪曲或貶損是一些相當模糊的概念。
記者:鍾雅宜
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政府今年3月向立法會《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建議,政制事務委員會早前召開公聽會,昨日進一步上載20多個團體的書面意見,律師會亦首次就《國歌法》立法發聲明。
貶損未有明確定義
香港律師會認為在政府建議的立法草案中,未有就貶損(derogatory)、侮辱(insult)及尊重(respect)提供明確定義,又認為其他概念,如建議條文第6條中列明「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但當局未有列明明確定義。
政府建議將內地《國歌法》中列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當地列入本港法例草案中的弁言,該會擔心此條文會與《基本法》第5條有牴觸。根據《基本法》第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律師會又認為政府有需要解釋為何將《國歌法》的條文寫得如此簡單,認為若法例無法提供一個清晰的定義,法院便需以普通法原則去制定有關大陸法的法律,此情況並不理想,因近年本港法官因常就涉及政治的案件作出裁決,惹來莫須有的批評,該會擔心若《國歌法》欠缺清晰定義,未來可能為法庭帶來更多不公平的批評,並非香港社會之福。
此外,不少書面意見亦反對《國歌法》立法,有意見認為國家是否受人民尊重,要視乎政府如何對待市民,而不是以法例作為規管,這樣只會令到市民更加反感;亦有市民認為要國民尊重國家,先是國家要主動向國民釋出善意,因此在雙方未建立互信前反對《國歌法》在本地立法。
大律師公會執委陳文敏早前亦曾在報章專欄指,作為刑事罪行,禁止的行為須清楚明確,否則市民會無所適從,但歪曲或貶損是一些相當模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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