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大律師:業主可終止租約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05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05日 06:56
2018年05月05日 06:56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蘋果日報】套房租客梁先生在業主未知情下將套房分租,有可能違反租約條例,結果或會被業主終止租約,甚至追討賠償。
大律師任穎明表示,單位若涉及12個或以上租用床位,需要按照《床位寓所條例》規定向民政署申領牌照,否則屬違法,業主會被罰款及監禁。此外,一般租賃合約都規定租客不可將物業分租予第三者。業主不知情下,租客將單位再出租予第三者,有可能已違反租約條例。業主可對租客採取法律行動,終止租約,甚至追討賠償。除非分租行為獲業主同意,則未必違法。同時,租客將單位分租予第三者,即使業主同意,亦有可能違反大廈公契,例如大廈不准養狗而租客養狗;租客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存貨。
業主全屋月收料1.7萬
嘉湖山莊套房租客梁生租用的單位,實用面積635方呎,屬於屋苑最大的分層單位,由原則3房改4房,租予4戶人,估計目前每月收租約1.76萬元,業主一手買入持貨至今,回報率高達逾9厘。
土地註冊處資料,原業主於1994年以229萬元一手買入單位,隨後向銀行承造按揭,2002年供滿樓。據租客梁生表示,單位原業主現委託他人負責單位分租及收租事項,目前單位有4組租戶,在他去年租用其中一個套房前,單位其餘3個套房已有人承租,據悉月租約4,000元,而他目前租用的主人房月租5,600元。換言之,每月收租約1.76萬元租金。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