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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或涉3宗罪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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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02日 07:43
2018年05月02日 07:4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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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內地客在港高速公路駕駛電動三輪車至少觸犯《道路交通條例》3宗罪,包括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車輛及行車未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後者最高可判監一年及罰款一萬,但警昨未有拘控。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事主是殘障人士,若警方認同該車是傷殘人士代步用的電動輪椅,便可酌情不作檢控。即使堅持檢控,最多只能向殘障被告控以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即是「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及駕駛」,該罪最高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陸批評罰款額連亂拋垃圾(罰1,500元)都不如,明顯過時,促當局修例監管電動輪椅及新型電動代步工具。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亦批評,殘障人士若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行高速公路是害己害人,並有挑戰警方之嫌。李憂慮沒購第三者保險的電動三輪車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或影響到無辜傷者的索償。
■記者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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