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滿10歲可檢控 不得判處監禁長青網文章

2018年05月0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5月02日 07:56
2018年05月02日 07:56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10歲女童涉嫌把同住的父親女友人價值500萬元鑽飾偷走而被捕,警方正追查鑽飾下落,女童處境如何惹人關注。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案中女童已滿10歲,警方若證據充足,理論上可檢控女童,女童將在少年法庭受審,但是他認為成功檢控女童的難度甚高,相信最終很大機會以警誡等方法處理。
錄口供需監護人在場
陸偉雄表示,香港法律一向較寬待青少年,例如警方一般證明到疑犯有犯案行為及意圖便能檢控,但法例對10至14歲的少年有另一重保障,控方需額外證明被控的少年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即是要證明少年明瞭有關行為屬犯罪才提控。
此外,警方須遵從有關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如要接見16歲以下的青少年,應該安排一名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不然亦應該在一名非警務人員(例如社工),並且與該青少年性別相同的人士面前進行,以保障青少年的權益。
是次涉案女童剛超過10歲刑責年齡門檻,但是陸偉雄認為控方成功檢控的難度甚高,考慮到資源運用問題,女童較大機會接受警司警誡了事,但即使最終檢控並且罪成,根據《少年犯條例》10至13歲青少年不得被判處監禁,女童有機會判入教導所或女童院,又或是接受感化。
事件中,警方若決定不對女童作刑事檢控,同時又未能尋回失物,陸偉雄指鑽飾的物主仍可向女童作民事索償,但賠償責任會落在女童的監護人,即女童父親身上。
■記者李晟謙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