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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阻劏客 倡監管500元以上 逾半年期合約健身 美容業 或設7日冷靜期長青網文章

2018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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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4月20日 07:52
2018年04月20日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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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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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消委會就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發表研究報告,建議針對健身、美容和時光共享等5類經常發生劏客事件的合約,設立不少於7日的強制冷靜期,消費者毋須理由可要求退款或取消合約,並於14日內取回已繳款項。消委會主席黃玉山表示,建議只針對投訴多、金額大的行業,強調已平衡營商環境和消費者利益。
記者:張文鈴 羅智堅
消委會《倡議設立強制性冷靜期的研究報告》指出,過去5年有四成健身和三成美容投訴涉銷售手法,平均每宗個案金額逾3萬元,個別個案更逾百萬元。消委會建議,若合約期不少於6個月或涉及預繳的健身及美容服務合約,金額500元以上均須提供不少於7日的強制冷靜期;而時光共享因近3年投訴有死灰復燃迹象,每宗個案涉及金額近5萬元,加上多數涉及海外物業,條款複雜、交易金額大、合約期又長,建議參考英國做法,超過1年的合約就須提供冷靜期。
14日內可退款
除以上3個行業,消委會建議在營業處所以外訂立的非應邀合約,例如到消費者住所推銷、在公眾地方推銷後再帶到店內簽約等,以及遙距合約都應設冷靜期,讓消費者可毋須說明理由就能取消交易,並可取回已繳款項,商戶只可扣除交易中不多於3%的信用卡行政費。消費者取消服務時,必須在冷靜期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商戶,商戶須在14天內完成退款有手續。若在冷靜期內曾使用服務或商品,消費者同樣須作出合理賠償,包括承擔退貨的運送費等。
報告建議可豁免範圍,包括不超過500元的交易、按消費者要求訂造的貨品、食品和飲品、書籍和雜誌、已拆封的衞生用品、訂明服務提供日期的住宿、緊急家居維修、已完成的服務、單次及已訂明服務提供日期的健身或美容服務等。報告認為,政府成立或委任一個公營機構負責循民事制度執法,若商戶不合作,該機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違者等同藐視法庭,可判處罰款或監禁;若日後發現阻嚇力不足,更可考慮引入刑事責任。
美容界轟被標籤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指業界失望,認為建議是標籤整個美容業,「依家全行畀人蓋黑豬仔」,批評政府在《商品說明條例》執法不力,「如果啲店咁脅迫啲客人,點解唔係拉人」。他指建議只為業界害群之馬提供一個更低的犯罪成本,「依家畀機會奸商取消合約退錢後唔使負刑責」,日後更會以威逼或誤導手法欺騙消費者,根本未能對症下藥。
記者昨走訪旺角兩間健身中心,職員均表示為加強消費者信心,現時參加任何計劃都會設7日冷靜期。健身中心Goji studios職員指,冷靜期內客人仍可上門使用健身設施。收費較便宜的舒適堡則指若冷靜期內使用中心內設施,便不能全數退款。兩間健身中心的職員均表示,現時已不能參加「永久會員計劃」或簽5年以上的合約,因近年消費者對健身中心的信心較低,故公司只與消費者簽約2至3年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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