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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警察向「人肉路障」司機發「擬控告通知書」,是在傷口上灑鹽。
車禍發生於2月11日,盧偉聰處長在4月14日解釋:「喺14日內,呢個係法例要求,我哋所有涉案有關嘅一個交通意外呢,我哋有一個既定程序呢,都會送呢一封信。」
他所指的法例是《道路交通條例》68(1c),該條文要求任何人如被檢控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相關的罪行,「不得就該罪行被定罪」,除非:「在罪行發生後14天內(不計公眾假日),一份指明被指控罪行的性質以及犯罪的時間及地點的擬檢控通知書,已送達該人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予該人,或送達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予該罪行發生時該車輛以其名義登記的人。」法例只規定如果要日後提出檢控,才須在限期內送出通知書。假如當局無意控告受害司機,根本不必多此一舉。處長的說法,說得客氣一點是誤導。
行車攝錄儀拍得事發經過,警方在14日內,斷定按警員指示而停車的司機是無辜的,理應無難度。事隔60日,一哥面對質疑時仍未達此結論就是失職。他應說而仍未說的有兩點。第一,對於配合警員的受害人反而受到來至警方的不必要心理壓力,表示由衷歉意。第二,承諾馬上修正所謂「既定程序」涉及擾民的錯誤理解部份,下不為例。
何安達
hoontat@yahoo.com
本欄逢周四刊出
車禍發生於2月11日,盧偉聰處長在4月14日解釋:「喺14日內,呢個係法例要求,我哋所有涉案有關嘅一個交通意外呢,我哋有一個既定程序呢,都會送呢一封信。」
他所指的法例是《道路交通條例》68(1c),該條文要求任何人如被檢控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相關的罪行,「不得就該罪行被定罪」,除非:「在罪行發生後14天內(不計公眾假日),一份指明被指控罪行的性質以及犯罪的時間及地點的擬檢控通知書,已送達該人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予該人,或送達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予該罪行發生時該車輛以其名義登記的人。」法例只規定如果要日後提出檢控,才須在限期內送出通知書。假如當局無意控告受害司機,根本不必多此一舉。處長的說法,說得客氣一點是誤導。
行車攝錄儀拍得事發經過,警方在14日內,斷定按警員指示而停車的司機是無辜的,理應無難度。事隔60日,一哥面對質疑時仍未達此結論就是失職。他應說而仍未說的有兩點。第一,對於配合警員的受害人反而受到來至警方的不必要心理壓力,表示由衷歉意。第二,承諾馬上修正所謂「既定程序」涉及擾民的錯誤理解部份,下不為例。
何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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