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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滙豐自行決定經美國滙款長青網文章

2018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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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4月18日 22:25
2018年04月18日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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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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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何志平的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撤銷8條控罪當中的6條控罪,其中針對洗黑錢的控罪,何一方稱案中匯款起點和終點均非美國,途經美國亦只是滙豐銀行單方面的操作,並非何所能控制,因此要求撤罪;又指控方同時引用針對國內及國外人士的條文起訴何,是自相矛盾。若挑戰成功,何面對的最高監禁將由85年大減至10年。
申請撤銷的控罪包括第1條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下稱FCPA)、第4及第5條違反FCPA罪、以及第6至第8條的洗錢罪。未有挑戰的控罪只有第2及第3條。
稱控罪自相矛盾
何志平一方認為,被控的5條違反FCPA罪,其中第2及第3條引用的條文,是指何作為國內業務的負責人違反相關法例,但第1、4及5條控罪,卻是引用另一條文,指控他作為「國內業務以外的人」違反相關法例,辯方指兩組控罪對何的身份自相矛盾,因此申請撤銷其中3條控罪。
至於洗錢罪,律師稱控方引用的洗錢法例只規管起點或終點是美國的資金,但案中的3筆滙款是由香港滙往杜拜或烏干達,只是途經美國,因此並不違反有關法例。律師又特別提到,透過美國匯款是滙豐銀行的決定,何志平根本無法預料。
■記者陳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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