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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上訴遭駁回長青網文章

2018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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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3月24日 06:35
2018年03月2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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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佔旺藐視法庭案】

【蘋果日報】2014年旺角佔領區清場,社民連黃浩銘(圖)未有依禁制令離開,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囚4個半月。正在服刑的他早前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嚴斥其行為削弱公眾對法庭的尊重,干擾司法工作、侮辱法治,決定維持原判。長毛梁國雄指佔領運動是源於市民反對人大8.31決定,政府不以公權力清場,卻介入民事訴訟以刑事藐視法庭罪控告佔領者,等同「逼公民藐視法庭。」


官指降低對法庭權威尊重

梁批評政府濫用司法程序去解決政治問題,指上訴庭昨駁回黃浩銘的上訴,但同日受理七警上訴,「警察打人,着制服,攞公帑,七個人圍毆一個」,揚言黃會再上訴。早前獲准保釋就刑期等候上訴的黃之鋒對判決感失望,直言判詞措辭嚴苛,希望市民繼續關注在囚政治犯。


對於黃浩銘上訴指律政司需證明他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才可定罪,上訴庭反駁指香港是法治之地,司法工作不得受到任何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等同法庭執行司法工作,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職責即刑事藐視法庭。法官指禁制令經過廣泛報道,黃浩銘明知和故意違反禁制令,實際上等同有干擾司法意圖,故律政司毋須就此舉證。


上訴庭指禁制令的目的是恢復被佔領人士影響的交通秩序,及清除由此而引起的公眾滋擾,但黃在現場逗留,不斷向執達主任發問等行為,嚴重破壞禁制令之根本目的,亦削弱公眾對執行禁制令的信心,同時降低公眾對法庭權威和法庭命令的尊重等,對法治構成侮辱,構成刑事藐視法庭,駁回其上訴,並下令他支付律政司訟費。


案件編號:CACV259/17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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