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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為植物人拔除餵飼胃喉 倫理問題點解決?長青網文章

201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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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3月17日 06:35
2018年03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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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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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晚期病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有權拒絕「維生治療」。不過,若病人的病情發展至「持續植物人/不可逆轉昏迷」,又曾在意識清醒時選擇拒絕使用「餵飼胃喉」,醫護人員會否因執行而產生倫理爭議?


根據醫管局定義,「持續植物人」指病人在頭部創傷後12個月,或其他腦部受損後6個月,對本身及周圍環境並無知覺、能自發性地呼吸、循環系統穩定、出現彷似睡眠及清醒的閉眼及開眼循環期。病人須完全倚賴他人照顧,對外邊世界無反應溝通。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不經吞嚥,為病人供給營養或水份的方式,包括使用鼻胃管、經皮胃管道、靜脈或皮下輸液,以及靜脈營養。無法自行吞嚥的植物人一旦不插胃喉,可能會承受痛苦及併發症,最後死亡。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醫生指,爲植物人拔除餵飼胃喉,需要先呈上法庭,不論植物人的成因爲何。上法庭的原因是倫理的爭議,而且香港未有先例可援。然而到目前爲止,醫管局未有類似個案。而在某些司法轄區如英國,就將「人工餵養」列為治療方法的一種,考慮過病人意願及治療利弊,可以撤去或不予提供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醫管局「對維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療的指引」亦列明,即使病人的病情臨近或處於晚期,精神上已無力自決,又預期不會在數小時或數日內死亡,醫護人員應該要執行額外保障規範,才決定不提供或撤去「人工餵養」。包括:


.醫護團隊與病人家人,根據病人事先表達的意願及價值觀,透過溝通達致共識,認為不提供或撤去「人工餵養」的決定符合病人最佳利益。醫護團隊中最少須有兩名醫生,其中一人須是有關專科醫生。


.如病人不能吞嚥,除了上述規定外,醫護團隊應先徵詢聯網醫療倫理委員會的意見,除非病人在喪失自決能力前,明確表達拒絕「人工餵養」的意願(由其家人清楚轉述,或在病人仍具自決能力時於醫療紀錄內清楚載列),或者病人積極及重複表示抗拒「人工餵養」。


.應詳細紀錄作出決定的過程及理據,以便需要時進行檢討或審核。


.如對決定有懷疑,醫護團隊可尋求法律意見,包括諮詢應否由法庭解決。


.對於處於持續植物人或近似狀況的病人,必須尋求原訟法庭聲明。


記者:陳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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