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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曾指處罰是最後手段長青網文章

2018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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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3月08日 06:35
2018年03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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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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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以往也曾發生過有市民被指藐視法庭例子,一名南亞男子陪女友候訊時,不理法庭警告持續交談,但未經審訊即被裁定侮辱法庭罪成,雖事後道歉仍被罰款。南亞漢上訴得直,上訴庭指處罰屬最後手段,若軟性措施可行應先考慮,表明很多藐視行為只需涉事者道歉,便能維護法庭尊嚴,倉卒定罪實屬不妥。


沒聽上訴人辯解直指違法

案發於2015年8月19日,孟加拉籍上訴人Mahesh J. Roy的女友是勞資審裁處一宗案件的申索人。他陪女友在公眾席等候,但交談聲浪滋擾聆訊,審裁官出言訓誡,孟漢表現「起晒弶」及拒坐下,聲言會投訴審裁官及報警,審裁官指他違反《勞資審裁處條例》第42條的侮辱行為。案件押後,再開庭時孟漢向法庭道歉,代表大狀指他或因英語欠佳而誤解警告,並非故意,最終被罰款5,000元。


上訴庭判孟漢得直,撤銷定罪,指審裁官未充份考慮道歉的份量,亦無聽上訴人辯解,便數次指他違法,最終沒處理他是否故意,也沒頒判決理由。上訴庭認為道歉已可了事,審裁官在這種情況都認為適合定罪是頗令人驚訝。判詞指處罰屬最後手段,若軟性措施可行應先考慮,包括提點後若不見改善,可把涉事人逐出庭或押後聆訊、指示各方以交換文件形式處理案件事務,甚至待較後時間才處理也可。


案件編號:CACV226/15

■記者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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