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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配合調查 須付控方500萬訟費長青網文章

201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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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3月07日 23:24
2018年03月07日 23:24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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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由曾蔭權被揭涉收受利益至正式被落案起訴,時間長達3年半,控方指曾蔭權言之鑿鑿地向公眾承諾會配合調查,卻出爾反爾,導致廉政公署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蒐證,要求他承擔控方原審時的三分一訟費。陳慶偉法官昨批准申請,透露控方訟費大約1,500萬元,考慮到曾蔭權有一定存款,而且享有退休金,下令他支付三分一、即500萬元訟費。
官指租約文件誤導
法官指出,曾蔭權於2012年2月及3月接受傳媒訪問和出席立法會會議時,承諾會全力配合調查,不過,當廉政公署翌年10月要求他進行警誡會面時卻保持緘默,與承諾背道而馳。曾蔭權當年公開透露已經支付80萬元人民幣租住涉案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當廉署要求他交出租約和收據時,他起初拒絕,直至廉署表明有權搜查及撿取相關文件他才交出,又沒有解釋租約何時簽訂,其後亦拒絕透露他與黃楚標以及李國寶的關係。
法官指,相關租約文件對於調查而言可謂毫無價值,內容矛盾,亦帶有誤導性,而作為租約簽署人之一的曾蔭權太太鮑笑薇,其後亦拒絕在證人供詞上簽署,故廉政公署需就租金一事進一步調查,後來發現曾太早於2010年已經支付該80萬元人民幣租金。法官指出,廉署花了兩年半時間才完整揭露曾太、黃楚標和李國寶之間的資金往來。
法官特意提到,曾蔭權於2015年10月首度在東區法院提堂時向傳媒表示,他過去3年半全力配合廉政公署調查,認為他所言與事實不符。而當曾蔭權被正式落案後,起初更不願同意一些不容置疑的證供,例如銀行轉賬紀錄、黃楚標身份等,導致控方需要就一些微不足道的證據舉證。
法官重申,控方陳詞指訟費申請並非針對曾蔭權行使緘默權的權利,而是認為其行為對調查造成無謂浪費。
律政司過往亦曾向被定罪的被告申請訟費,在新地貪污案中,控方曾向郭炳江和陳鉅源申請訟費,兩人協議分別向控方支付1,250萬元。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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