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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我以合約形式被聘用在銀行工作,入職時人事部員工說年假是12天。入職後發現人事部沒有合約員工的記錄包括年假。問HR,他們說合約員工的褔利只會根據勞工法例內的僱傭條例,所以第一年只是7天還要做滿一年才能放!負責聘用我HR同事已離職,合約上沒有寫,沒有證據證明我被承諾的12天年假。合約內有寫明合約員工不享正式員工的一切褔利、津貼及獎金,但我出trip有交通津貼,公司團年、開年飯、開工利是我也有,是否有雙重標準?同時亦有寫「合約以外之口頭協議均屬無效。」口頭承諾究竟是否有效?若最後不能取回5天年假,可以有甚麼辦法爭取?若最後離職,說因少算了5天年假而不簽署有關離職文件會否有用?」
僱員合約應該在你入職之前簽妥,為甚麼會入職之後才突然發現大假日數有出入?已離職的人事部同事即使今日仍然在職,如果他承認搞錯向你道歉,或者企硬拒絕承認曾經講過,你會如何面對處理?公司肯額外給你的交通津貼過年福利,都不可能構成你講的雙重標準。
口頭承諾一樣有法律效力約束力,你可以向人事部據理力爭,不過如果是公司規定,即使你可以證明是他們講錯,人事部沒有權力改變為你破例,你堅持要追討,就要有準備承擔可能被終止合約的結果。當然公司會根據合約條款作出解約賠償,但不一定包括你認為他們欠你的五日大假。你可以做的是向勞工處投訴,或者入稟小額錢債處申索。只要離職,合約自然終止,你簽不簽署不會有任何影響,不可能成為你和公司談判的籌碼。
其實重點不在那五日大假,是這份合約工作你還想不想繼續做,希望你平心靜氣想清楚。
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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