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政府2003年起規定來港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認為同住規定違反《人權法》禁止強迫勞役條文,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昨頒下判詞指「同住規定」是外傭工作條件之一,港府當年制訂政策時特別因應本港家庭需要而設;而入境處處長在審批外傭簽證時享有彈性,施加同住規定屬職能規定,並沒越權,而外傭可自行決定是否受僱,裁定外傭敗訴,並需付政府訟費。
截至去年3月,本港共有35.7萬名外傭。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昨透過律師表示對裁決失望,將研究判詞以決定是否上訴。政府發言人則指法庭確立同住規定的合法性,強調勞工政策一向保障本地勞工就業為優先,若外傭懷疑權益受剝削,建議向勞工處和入境處求助及舉報。
官指為保障本地就業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開宗明義指,政府在七十年代制訂外傭政策源於社會開始富裕,對留宿傭工需求增加,要求傭工提供及時和彈性家庭服務,如照顧長者晚間行動、及嬰幼兒或殘疾成員日常起居等,但本地留宿傭工供應減少,遂大量輸入外傭。法官指容許外傭外宿會對本地家務助理市場帶來競爭,有違保障本地就業的勞工政策原意,此舉亦會對本港房屋供求、僱主家庭、僱主的醫療責任和開支等帶來嚴重衝擊。
法官指沒證據顯示同住會增加外傭被虐或勞役風險,且外傭有權決定是否受僱、來港後若對同住規定不滿,有權終止合約。至於申請人舉出的Erwiana受虐案,法官指該僱主行為固然不可縱容,但她最後亦被判監,認為受襲與同住沒必然關係。
至於外傭工時長、沒足夠休息等,法官則謂法例保障僱員每7個工作天可獲1天休息,若僱主要剝削外傭工時,同樣可要求外宿的外傭提早和超時工作。申請人又指經補充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外勞並沒同住規定,現行政策歧視外傭,但法官認為兩者性質不同。
案件編號:HCAL210/16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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