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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因支持香港獨立而被選舉主任DQ,無法參與2016年立法會新界西選舉,去年向高院提出選舉呈請。案件審結後9個月,法官區慶祥昨頒下判詞,裁定陳浩天敗訴,並須支付訟費。區官指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再決定提名是否有效,表明擁護意思不但要依從《基本法》,更要支持(support)及推廣(promote)《基本法》。陳浩天表明不同意判決,正考慮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記者:蘇曉欣
昨頒下判詞後,政府發表聲明歡迎裁決,同意法庭根據《立法會條例》確認選舉主任有權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從而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政府強調「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確保所有選舉均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陳擬上訴:戰鬥到底
陳浩天昨於判決後在添馬公園會見傳媒,呼籲年輕人對敗訴結果「稍安無躁」,表示為保障日後參選人,有能力的話便會「戰鬥到底」,將與律師團隊商討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表明即使上訴,對結果亦不樂觀。
至於會否再參選,陳明言若制度依舊,則不會再參與任何選舉。
曾經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立法會宣誓DQ案的法官區慶祥,昨頒下長達103頁的判詞,當中不下數次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一國兩制」是香港維持繁榮安定的基石。區官指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須宣誓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考以往立法會選舉歷史及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認為不單止是立法會議員,連參選人亦必須是真誠擁護《基本法》,聲明書可確保參選人不單在簽署一刻真誠擁護《基本法》,當選後亦會繼續擁護《基本法》。
指選舉主任有權DQ沒違規
根據《立法會條例》,參選人須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官指當中的「會」字,在中文有「現在」的意思,表面意思意味參選人須於簽署當時便真誠擁護《基本法》,而非在不確定的將來,否則聲明便沒有意思。
至於選舉主任的權力是否過大,區官認為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判斷陳浩天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亦賦予選舉主任有權要求陳進一步提供資料,從而審視陳是否有資格參選,直指選舉主任做法沒有違規。
區官指出提名必須從表面看來,已可強而有力地證明參選人真誠擁護《基本法》,而選舉主任亦須有清晰有力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才可指出參選人提名無效。
根據兩報道指陳主張港獨
區官指根據網媒《香港01》及《信報》報道,陳主張香港獨立,廢除《基本法》後再修改《基本法》,明顯與真誠擁護相違背,而擁護之意不限於依從《基本法》,亦要支持及推廣《基本法》。換言之不支持及不推廣《基本法》的人,不能參選。
陳一方曾指選舉主任應僅有形式上權力,即只須審視參選人的提名表格是否有效,而沒權審視提名本身是否有效。惟區官認為兩者同出一徹,選舉主任對兩者均有法定權力。區官續指選舉主任已給予陳浩天機會解釋,是陳浩天一早索取了法律意見,選擇不回答選舉主任問題,故不存在不公平,並指陳非如他所言不明白選舉主任為何對他有「預設立場」,而是質疑選舉主任有否此法定權力。陳浩天曾指出選舉主任DQ決定屬違憲及違反選舉權,區官認為此點難以成立,因陳沒有反對《立法會條例》中表明參選人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屬違憲,而人大釋法已表明參選人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實屬憲制先決條件,難稱聲明要求違憲。區官另指選舉權非絕對權力。
案件編號:HCAL162/16
昨頒下判詞後,政府發表聲明歡迎裁決,同意法庭根據《立法會條例》確認選舉主任有權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從而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政府強調「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政府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確保所有選舉均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陳擬上訴:戰鬥到底
陳浩天昨於判決後在添馬公園會見傳媒,呼籲年輕人對敗訴結果「稍安無躁」,表示為保障日後參選人,有能力的話便會「戰鬥到底」,將與律師團隊商討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表明即使上訴,對結果亦不樂觀。
至於會否再參選,陳明言若制度依舊,則不會再參與任何選舉。
曾經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立法會宣誓DQ案的法官區慶祥,昨頒下長達103頁的判詞,當中不下數次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一國兩制」是香港維持繁榮安定的基石。區官指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須宣誓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考以往立法會選舉歷史及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認為不單止是立法會議員,連參選人亦必須是真誠擁護《基本法》,聲明書可確保參選人不單在簽署一刻真誠擁護《基本法》,當選後亦會繼續擁護《基本法》。
指選舉主任有權DQ沒違規
根據《立法會條例》,參選人須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官指當中的「會」字,在中文有「現在」的意思,表面意思意味參選人須於簽署當時便真誠擁護《基本法》,而非在不確定的將來,否則聲明便沒有意思。
至於選舉主任的權力是否過大,區官認為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判斷陳浩天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亦賦予選舉主任有權要求陳進一步提供資料,從而審視陳是否有資格參選,直指選舉主任做法沒有違規。
區官指出提名必須從表面看來,已可強而有力地證明參選人真誠擁護《基本法》,而選舉主任亦須有清晰有力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才可指出參選人提名無效。
根據兩報道指陳主張港獨
區官指根據網媒《香港01》及《信報》報道,陳主張香港獨立,廢除《基本法》後再修改《基本法》,明顯與真誠擁護相違背,而擁護之意不限於依從《基本法》,亦要支持及推廣《基本法》。換言之不支持及不推廣《基本法》的人,不能參選。
陳一方曾指選舉主任應僅有形式上權力,即只須審視參選人的提名表格是否有效,而沒權審視提名本身是否有效。惟區官認為兩者同出一徹,選舉主任對兩者均有法定權力。區官續指選舉主任已給予陳浩天機會解釋,是陳浩天一早索取了法律意見,選擇不回答選舉主任問題,故不存在不公平,並指陳非如他所言不明白選舉主任為何對他有「預設立場」,而是質疑選舉主任有否此法定權力。陳浩天曾指出選舉主任DQ決定屬違憲及違反選舉權,區官認為此點難以成立,因陳沒有反對《立法會條例》中表明參選人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屬違憲,而人大釋法已表明參選人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實屬憲制先決條件,難稱聲明要求違憲。區官另指選舉權非絕對權力。
案件編號:HCAL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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