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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陳浩天一方曾質疑如有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卻簽署聲明,或觸犯刑事罪行即作出虛假陳述,質疑選舉主任是否有權可「未審先判」,決定一名參選人是否犯法,並指如事後果真發現有參選人犯法,選舉主任大可之後才DQ。法官區慶祥認為兩者實屬不同事件,不可相提並論,並舉例指一名參選人被裁定沒有作出虛假陳述,不代表對方客觀地真誠擁護《基本法》。
指聲明有明確意義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規定選舉參選人不得作出虛假陳述,否則屬刑事罪行。法官區慶祥認為選舉聲明有明確意義,可預先知道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聲明人士須依照聲明行事亦屬基本常識。
至於若有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會否被視作觸犯刑事罪行即作出虛假陳述?區官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強調刑事罪行講求犯案動機,即該人明知或鹵莽下作出虛假陳述,而簽署聲明或只是其中一項證據,兩者難以比較。
選舉主任於2016年曾去信要求陳浩天在提名表格上聲明會真誠擁護《基本法》,陳諮詢法律意見後未有回覆,之後選舉主任指其提名無效。區官昨於判詞中不點名指,如果一名參選人拒絕簽署聲明,客觀上已可被視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其提名定必無效。
■記者蘇曉欣
指聲明有明確意義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規定選舉參選人不得作出虛假陳述,否則屬刑事罪行。法官區慶祥認為選舉聲明有明確意義,可預先知道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聲明人士須依照聲明行事亦屬基本常識。
至於若有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會否被視作觸犯刑事罪行即作出虛假陳述?區官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強調刑事罪行講求犯案動機,即該人明知或鹵莽下作出虛假陳述,而簽署聲明或只是其中一項證據,兩者難以比較。
選舉主任於2016年曾去信要求陳浩天在提名表格上聲明會真誠擁護《基本法》,陳諮詢法律意見後未有回覆,之後選舉主任指其提名無效。區官昨於判詞中不點名指,如果一名參選人拒絕簽署聲明,客觀上已可被視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其提名定必無效。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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