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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醫委會昨日續審西醫陳耀棠涉專業失德,處方含有類固醇的軟膏予一名女病人而未有詳細解釋軟膏效用及標明資料,導致女病人臉部紅腫病情持續。因證據不足,醫委會裁定陳耀棠兩項專業失德不成立。
無化驗報告證含藥物成份
案情指陳耀棠於2012年3月處方一款無標籤的軟膏予葉姓(音譯)女病人,病人塗抹後臉部紅腫病情持續,其後葉懷疑軟膏含有類固醇,向醫委會投訴。被告被控兩項專業失德,包括未向病人解釋涉案軟膏的性質,及未有妥善為軟膏標明藥物名稱、劑量等資料。
庭上辯方質疑病人曾稱軟膏從醫生手上得到,後改口指是職員給予。控方則反駁病人在面見醫生後,將所得藥物視為由醫生處方,是常人的理解,改供詞只是加入細節,不影響可信性。
控方又認為即使軟膏不含藥物成份,只要具治療用途,仍應被視為藥物。辯方則反駁指控中清楚寫明「藥物」,但被證實不含藥物成份後卻又指可能仍屬藥物,對被告不公平。
醫委會法律顧問岑炳生指,醫生處方的任何物質,不論是否藥物均需要清晰向病人解釋,但同意若軟膏不含藥物成份,被告難以作出特別的解釋。岑又提醒委員,病人供詞指軟膏含類固醇,須判斷軟膏是否屬於藥物。
醫委會主席劉允怡判詞指,由於沒有化驗報告,欠缺確實證據證明涉案軟膏含有類固醇,證據不足下裁定陳耀棠兩項控罪不成立。
■記者何家朗
無化驗報告證含藥物成份
案情指陳耀棠於2012年3月處方一款無標籤的軟膏予葉姓(音譯)女病人,病人塗抹後臉部紅腫病情持續,其後葉懷疑軟膏含有類固醇,向醫委會投訴。被告被控兩項專業失德,包括未向病人解釋涉案軟膏的性質,及未有妥善為軟膏標明藥物名稱、劑量等資料。
庭上辯方質疑病人曾稱軟膏從醫生手上得到,後改口指是職員給予。控方則反駁病人在面見醫生後,將所得藥物視為由醫生處方,是常人的理解,改供詞只是加入細節,不影響可信性。
控方又認為即使軟膏不含藥物成份,只要具治療用途,仍應被視為藥物。辯方則反駁指控中清楚寫明「藥物」,但被證實不含藥物成份後卻又指可能仍屬藥物,對被告不公平。
醫委會法律顧問岑炳生指,醫生處方的任何物質,不論是否藥物均需要清晰向病人解釋,但同意若軟膏不含藥物成份,被告難以作出特別的解釋。岑又提醒委員,病人供詞指軟膏含類固醇,須判斷軟膏是否屬於藥物。
醫委會主席劉允怡判詞指,由於沒有化驗報告,欠缺確實證據證明涉案軟膏含有類固醇,證據不足下裁定陳耀棠兩項控罪不成立。
■記者何家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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