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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警可入立會執法 毋須獲邀長青網文章

2018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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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2月02日 22:29
2018年02月02日 22:2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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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反東北發展案上訴】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13名示威者圖強闖立會大樓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其中社工梁曉暘上月就其妨礙立會人員一罪上訴至終院,爭議警員未獲主席授權不可在立會執法,上訴即日遭駁回。法官昨頒下理由,釐清只要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毋須事先取得主席邀請便可進入立會執法。
梁曉暘被裁定非法集結和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兩罪罪成,他與另外12名示威者一樣,原審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被改判監13個月,現正保釋就刑期等候上訴。
梁的理據之一,是警員必須得到立會主席的邀請才可進入大樓執法,否則有違三權分立,且警權過大。另雖然時任主席曾鈺成當時有要求警方協助,但他是以行管會主席身份提出,兩者職責截然不同,故梁當時所妨礙的警員,其身份並非立會人員,理應控以阻差辦公,而非妨礙立會人員一罪。
需主席同意為維護立會獨立
法官反駁沒法律基礎指警員必須得到主席邀請才可在立會執法,表明若任何人需要協助,均可召警員幫忙,毋須事先得到主席邀請;而曾當時確實有要求警方協助,條例亦訂明立會人員包括執勤警,故警員即立會人員。法官並指若警員違反主席意願強闖立會,則或引起違憲爭議,但本案並不涉相關議題。
梁一方並指該警員沒獲主席書面授權去限制公眾、即本案示威者進入立會,故他當時並非執行職責。但法官指保安員是根據行政指令拒絕行為不檢或拒服從指令的人士進入大樓,到場協助保安的警員絕對是合法執行職務。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在緊急和特殊的情況下如「殺人放火」,警員確可未得批准便進入立會執法,但一般情況下他們需獲得行管會主席同意,才進入大樓執法,以示對議會和三權分立的尊重。
立法會秘書處尊重裁決,並指過往警員需得到主席同意才可進入立會大樓執法的做法,是行管會自行制訂的程序,以維護立會的獨立性,並非法例要求。
案件編號:FACC5/17
■記者楊思雅、陳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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