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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就職資格不等於失參選資格長青網文章

2018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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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1月27日 19:45
2018年01月27日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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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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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多間傳媒昨引述消息指,港府將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前年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及立法會條例第39條,取消參選港島的周庭及九西的姚松炎參選資格。惟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沒可能有法理依據DQ姚,但周因支持自決另當別論。
湯家驊:DQ姚勢受挑戰
據《星島日報》報道,DQ周庭是建基人大釋法提到,《基本法》104條中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同「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故參選者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並將港獨列為選項,故周不符參選資格。
至於姚,《星島》引述消息人士指,釋法第4條規定宣誓無效者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即同屆會期內不得重新宣誓。由於姚已被法庭判處宣誓無效,故他在同屆立會不能再安排宣誓。香港01指DQ是按照《立法會條例》第39條(1)(F)項,指姚曾喪失當選議員資格,故亦失去成為候選人資格。
不過,湯家驊接受查詢時指,不論釋法或法庭判決都沒取消姚參選資格理據。湯指《立法會條例》指明的是就職資格而非參選資格,強調參選和就職是兩回事,若將條例引申為以後不可參選的資格,法律理據很大機會受挑戰。湯又指《立法會條例》第16條,賦予姚參選權利,認為是無爭拗餘地。但周個案另當別論,指周支持的自決,當中提到的公投或違《基本法》,有機會成為DQ理據。
■記者陳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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