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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話你知】根據美國國務院資料,港美兩地於1996年12月簽署了引渡協議,翌年獲美國參議院通過,1998年1月正式生效。不過,協議實行初期曾受到挑戰,1999年9月美國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以香港不是主權國家為理由,裁定政府不可將一名身處美國的欺詐案疑犯交給香港。
美國上訴法院翌年推翻這個裁決,裁定「外國政府」可以包括「主權下的當局」(sub-sovereign authorities),因此協議可被視為一份有效力的條約。最終美國國務卿於2001年初簽發引渡令,港府順利接收疑犯,其後兩地亦有繼續引渡逃犯。
記者陳建平
美國上訴法院翌年推翻這個裁決,裁定「外國政府」可以包括「主權下的當局」(sub-sovereign authorities),因此協議可被視為一份有效力的條約。最終美國國務卿於2001年初簽發引渡令,港府順利接收疑犯,其後兩地亦有繼續引渡逃犯。
記者陳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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