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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規定廣告須標明長青網文章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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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2月10日 21:55
2017年12月10日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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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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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外國規管KOL賣廣告比香港進步,英美均有指引要求KOL標明廣告或獲得贊助的帖文,當中美國今年更加曾向90名KOL及品牌發出警告信。有廣告公司及KOL對規管表示歡迎,認為本港可參考類似指引作出規管。
廣告公司贊成引入指引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有指引要求,若果有關Instagram帖文屬廣告、獲得贊助或贈品等等,該名KOL必須在帖文的首三行加上如「#ad」及「#sponsored」等標籤(hashtag),方便讀者辨識。指引亦訂明,KOL不應將有關標籤放到帖文最底或只以「#thanks」、「#sp」(贊助)的縮寫代替。
FTC今年4月曾就無標明廣告的問題,向90名KOL及品牌發警告信,9月再向21名無改善的KOL發第二次警告信,重申需標明廣告內容。而英國廣告業務委員會(CAP)亦有類似指引,規管KOL需要在帖文的標題上註明是廣告。
香港網界KOL屎萊姆認為香港可效法外國指引,又說台灣雖無明文規定,但不少KOL也會標明清楚是否廣告內容。「素顏天使」阿Pat亦支持有類似指引,而其blog亦因應《商品說明條例》,數年前已加入「資料由特約客戶提供」標籤,以列明為收費博文,方便讀者識別。
廣告公司The Bees老闆曾錦強認為,如香港引入類似指引是好事,現時其公司與KOL合作時,亦會要求寫明有關帖文或影片是廣告,「唔會扮唔係廣告」,以免被人識穿,反而對有關商品產生負面印象,「講明係廣告,受眾會用睇廣告心態去睇,會自行判斷。呃人就一定係衰」。
■記者李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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