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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襲羅冠聰 4人判囚1脫罪求情稱為維持國家領土完整犯案長青網文章

2017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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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2月07日 18:35
2017年12月07日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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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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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今年1月到台灣參加當地政黨「時代力量」座談會後,回港在機場遇大批「愛國」滋事者扯衫、毆打及淋潑液體。5名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罪,其中4人昨被裁定罪成,求情稱為維持國家領土完整的崇高理念才犯案。裁判官稱不得以政治立場之名違法,判各人入獄3個月,但准保釋等上訴。羅冠聰回應查詢,稱不敵視各被告,指背後鼓動批鬥的人更應受社會唾棄。
記者:伍嘉豪
被告高傑飛(53歲)、唐發祥(72歲)、林錦嫦(68歲)、鄺桂嬋(67歲)及劉必泉(71歲)否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高、唐、林、鄺另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
裁判官王證瑜認為,高及唐雖供稱不認識及沒約定其他示威者,但各人在羅附近叫政治口號及舉標語牌,目的及所表達口號一致,亦逼近及指罵羅,行為屬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質。高及唐曾供稱,當時羅沒反抗,令他們真誠相信羅同意使用武力,王官不接納辯解。
至於只有影片證明在場的林及鄺,因鄺與片中人外觀沒分別,「唔止相似,根本上係一樣」,故肯定鄺在場。不過片中被指是林的婦人留短黑髮,林受審時則束棕色長髮,眼鏡款式及顏色亦相異,在沒其他證人佐證下,這些分別變得重要,林有可能不是片中人,故裁定她罪脫。
羅:鼓動批鬥者應被唾棄
王官強調香港是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被告獲法律保障表達意見權利,但同時必須守法,不得以政治立場之名違法。4人令羅及保安員遭受危險,羅最終亦受傷,罪行嚴重,但與同類案件比較,本案規模及影響範圍小、武力低、人數少、時間短,刑期可相對縮短。就非法集結判監3個月,普通襲擊判囚兩星期,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滿羅當時身為受薪立法會議員,到台灣參與台獨或港獨活動,為了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崇高理念才犯案,暴力屬克制。
辯方稱以高傑飛的魁梧體形,若果惡意拳打腳踢羅冠聰,羅的傷勢將非常嚴重。唐對國家及香港的未來有強烈信念及感情,請求法官判刑時考慮其年紀及健康狀況。
4人准以1,500至4,000元保釋等上訴,除劉必泉下月獲准到外地旅行外,4人於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到警署報到。
羅冠聰回應《蘋果》查詢指,社會上有人樂於以偏見及謊言煽動仇恨,鼓勵紅衞兵式野蠻攻擊追求民主的人,屬社會嚴重倒退,他不敵視各被告,但背後鼓動批鬥的人更應受社會唾棄。因重奪公民廣場案被判監8個月的羅,未有評論本案判刑是輕是重。
案件編號:WKCC33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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