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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隔20年舉報 仍可入罪長青網文章

201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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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2月01日 23:44
2017年12月01日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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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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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近年本港多宗性侵案都是受害人事隔10至20多年後才舉報。法律界人士指出,多年前發生的性侵案雖事過境遷,但受害人若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整理好事發經過及證據,一樣可將罪犯繩之於法。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就算警方在受害人未有報警下主動調查,若受害人拒絕合作,案件亦無法成立,受害人也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刑事罪行並無時限
陸偉雄表示,刑事罪行並無時限,以往有不少年幼時被性侵,長大成人後才舉報的個案。對於這類個案,他建議受害人報案前諮詢專業社工或律師,先整理好資料及證據才報警。因為案發時日久遠,受害人若錄口供時因記憶模糊說錯了資料,之後需要再錄第二份口供來修正,在法庭上便可能受辯方挑戰。
另外,證據有「recent complaint」(新近投訴)原則,例如一名受害人年幼時被性侵,事發後曾向母親哭訴。就算當時無報警,曾經向人哭訴此一事實可增強受害人證供的可信性。
資料顯示,近年多宗事隔10至20多年才舉報的性侵案均成功入罪。其中一宗受害人X在1986年10歲時被補習老師邱玩文非禮,因年幼不懂舉報,26年後她發覺邱竟出任校長,於2012年在「風雨蘭」協助下報警,由於她能呈交當年日記,又有曾是傾訴對象的中學教師作證人,邱最終被判入獄13個月。
■記者麥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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