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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聽律師與客通話 執法人員無上報 議員:警覺不足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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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28日 21:50
2017年11月28日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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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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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向立法會提交2016年截取通訊報告,揭發5宗執法機關在竊聽和監察行動中,不當截取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即律師與客戶商討法律事宜,其中有執法人員在截取通話中,認為內容與調查無關,無聽到內容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因而無向小組法官匯報事件。記者:謝明明
該報告指出,去年執法機關提出1,417宗截取申請,只有1宗被拒絕,其餘全部獲批,平均獲授權截取時限為30天,最長時限為42天,最短為數天。
去年政府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賦予專員有權覆核違規個案、涉法律專業保密權或新聞材料個案,以及隨機抽取個案。於是專員覆核去年46宗涉法律專業保密權個案時,發現5宗出現不當情況,首宗執法機構無匯報目標人物遺失手提電話,執法機關解釋,因收到另一情報,確定目標人物仍然使用被截取的設施,故並無向小組法官報告事件。但專員認為遺失手提電話會構成關鍵性變化,執法機關應向小組法官報告。第2宗執法機關無匯報截聽目標人物通話時,其中一項通話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執法機關初步調查也察覺有異常情況,專員等待相關調查報告,留待明年周年報告才匯報。
目標人物被捕仍截取
第3宗有執法機關截取行動期間得悉目標人物被捕,負責主管基於其對另一行動情報的記憶,認為有關通話中提及顯示有人已被捕是涉及另一個人,故無即時匯報,繼續截取行動,直至證實目標人物已被捕,才匯報事件。該執法機關認為涉事主管並無不良意圖或違規行為,但承認該主管應謹慎處理。第4宗是執法人員在一項截取通話中,認為內容與調查無關,故無聽到通話末段有顯示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因而無向小組法官匯報事件,專員要求執法機關提醒人員在截取行動中須提高警覺。
最後一宗是執法人員在一項截取行動期間,無察覺部份通話內容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該執法機關表示,相信相關人員無從通話中察覺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提高,因而無匯報,該人員承認執行職務時應留神。專員指,若人員及早察覺截取內容可能涉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並向小組法官報告,有助減低獲取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風險。另專員去年接獲7宗涉新聞材料個案,經查核後,並無發現不當情況。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林卓廷指出,報告反映執法人員在進行截取及監察行動時敏感度及警覺性不足,「整體上屬無心之失,睇唔到有蓄意違規濫用制度竊聽嘅行為,相信咁多年專員嘅工作對前線執法人員有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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