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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委員會 成員涉利益衝突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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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23日 22:55
2017年11月23日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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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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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審計署發現處理整筆撥款投訴的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有委員為被投訴機構轄下學校校長,在審理該機構個案時無按指引申報有潛在利益衝突,審計署認為社署需改善該委員會潛在利益衝突措施。
無記錄主席決定
審計署報告指出,根據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利益衝突指引,委員在審議事宜上有潛在利益衝突,應全面披露其利益,包括受僱於與委員會所考慮事項有關連的機構;主席須決定相關委員可否就有關事項發言或參與表決,或應否避席;及所有利益申報的個案必須記錄在會議紀錄內。
不過,審計署檢視委員會2009年4月成立後,至今舉行的31次會議紀錄,發現委員會一名委員是被投訴機構轄下學校校長,於2011年7月至12年11月間,有4次委員會會議審議7宗有關該機構投訴。該委員儘管與該機構有關連,但在申報表上報稱沒有潛在利益衝突。
在該4次會議中,該委員曾在其中兩次會議上參與討論,並在其中一次會議就投訴不成立的結果予以批准。社署向審計署解釋,該機構轄下的教育和福利服務分開獨立運作,因此該委員未必意識到潛在的利益衝突。
另審計署發現在31次會議中,其中21次會議有委員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但會議紀錄無顯示主席曾按照指引就申報作決定。
審計署認為社署需改善該委員會潛在利益衝突措施,包括提醒委員遵守委員會利益衝突指引,以及主席對申報作出的決定記錄在案。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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