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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判囚 可申請回港服刑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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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22日 23:34
2017年11月22日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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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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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話你知】一旦何志平在美國被判罪成入獄,仍有希望回港繼續服刑。現時香港政府與16個司法管轄局包括澳洲、泰國、英國及美國等,簽訂了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若港人在外地遭刑事檢控及被判囚,可申請返港繼續服刑。保安局資料顯示,《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自1997年6月生效後,港府共接獲252宗申請,截至今年4月,共93人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包括3名在美國被判刑港人。
捲入涉貪官司的何志平其中一控罪是違反海外貪污行為法(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s Act,FCPA)。美國1977年制訂該法案,原只禁止美國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1998年起擴大至與任何美國有關的行賄行為。由於今次案件有100萬美元(約780萬港元)賄款是以捐款為名經紐約銀行系統匯款,故也受FCPA司法管轄。
■記者王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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