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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與廣東省省長馬興瑞簽訂被指為割地方案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不過林鄭以尊重人大常委會為由,拒公開《合作安排》全文,對於京官質疑港府的一地兩檢法理依據,林鄭拒正面回應,又表明有關法律根據全由人大常委決定。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斥,特區政府對京官的尊重,竟高過市民的知情權,令人匪夷所思,又質疑一地兩檢沒有實質的法律理據。記者:陳嘉裕
林鄭月娥昨午在禮賓府與馬興瑞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並於下午聯同多名局長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林鄭指簽訂《合作安排》後,會提請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和確認《合作安排》,人大常委會在12月作出決定後,爭取在明年2月提交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完成「三步走」的程序。
指待人大決定後始公開
對於外界質疑「一地兩檢」是中央指令,林鄭反駁稱「好唔正確」,指實際情況剛剛相反,香港與內地高鐵互聯互通將有更大經濟效益,她又舉例說,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下,內地執法人員不會在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即不會離開高鐵總站地庫,形容是「嚟香港工作係不見天日,唔可能出嚟地面透下氣」,若港人「仲認為係夾硬塞畀你」是不公道。
對於未公開《合作安排》全部條文,只用新聞稿交代重點,林鄭稱要尊重內地法律程序,待人大常委作決定後會全面公開,又重申主要內容已在新聞稿交代。林鄭之後補充,《合作安排》的內容與7月25日公佈的「一地兩檢」方案大致相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則指,人大常委會未完成審批前,政府不宜單方面公開協議全文,是「比較君子或者淑女嘅做法」,強調「覺得可以講嘅都講咗」。
認本地立法是困難所在
早前多名京官曾質疑港府以《基本法》20條作落實一兩檢法律基礎,林鄭對法理依據問題未有正面回應,只再三重申「『三步走』已經為一地兩檢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基礎」,又稱公佈「三步走」前已經與內地反覆討論,不過她表明,最終要由人大常委會對《合作安排》賦予法律決定,對於人大常委是否毋須援引《基本法》就可落實一地兩檢,林鄭只說一地兩檢非「釋法」的問題,又指不要隨便用「釋法」形容有關做法,引起不必要誤會,因最終也要本地立法後才能實施。但林鄭承認本地立法才是困難所在,希望立會議員,特別是非建制派議員,基於市民有期望及通車有期限,可順利通過本地立法。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批評,港府以尊重內地法律程序為由,拒公開合作安排全文屬匪夷所思,質疑特區政府對京官員的尊重,大於港人的知情權,要求政府交代協議細節,及內地執法人員數目、槍械數目等。
陳又指,港府2007年處理深圳灣口岸問題時,曾經提出將人大常委授權視為法律一部份,毋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可在港府實施,擔心港府至今未提出法律理據,就是想用同一方法處理一地兩檢,任由人大常委決定成為最終決定。
林鄭月娥昨午在禮賓府與馬興瑞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並於下午聯同多名局長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林鄭指簽訂《合作安排》後,會提請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和確認《合作安排》,人大常委會在12月作出決定後,爭取在明年2月提交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完成「三步走」的程序。
指待人大決定後始公開
對於外界質疑「一地兩檢」是中央指令,林鄭反駁稱「好唔正確」,指實際情況剛剛相反,香港與內地高鐵互聯互通將有更大經濟效益,她又舉例說,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下,內地執法人員不會在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即不會離開高鐵總站地庫,形容是「嚟香港工作係不見天日,唔可能出嚟地面透下氣」,若港人「仲認為係夾硬塞畀你」是不公道。
對於未公開《合作安排》全部條文,只用新聞稿交代重點,林鄭稱要尊重內地法律程序,待人大常委作決定後會全面公開,又重申主要內容已在新聞稿交代。林鄭之後補充,《合作安排》的內容與7月25日公佈的「一地兩檢」方案大致相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則指,人大常委會未完成審批前,政府不宜單方面公開協議全文,是「比較君子或者淑女嘅做法」,強調「覺得可以講嘅都講咗」。
認本地立法是困難所在
早前多名京官曾質疑港府以《基本法》20條作落實一兩檢法律基礎,林鄭對法理依據問題未有正面回應,只再三重申「『三步走』已經為一地兩檢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基礎」,又稱公佈「三步走」前已經與內地反覆討論,不過她表明,最終要由人大常委會對《合作安排》賦予法律決定,對於人大常委是否毋須援引《基本法》就可落實一地兩檢,林鄭只說一地兩檢非「釋法」的問題,又指不要隨便用「釋法」形容有關做法,引起不必要誤會,因最終也要本地立法後才能實施。但林鄭承認本地立法才是困難所在,希望立會議員,特別是非建制派議員,基於市民有期望及通車有期限,可順利通過本地立法。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批評,港府以尊重內地法律程序為由,拒公開合作安排全文屬匪夷所思,質疑特區政府對京官員的尊重,大於港人的知情權,要求政府交代協議細節,及內地執法人員數目、槍械數目等。
陳又指,港府2007年處理深圳灣口岸問題時,曾經提出將人大常委授權視為法律一部份,毋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可在港府實施,擔心港府至今未提出法律理據,就是想用同一方法處理一地兩檢,任由人大常委決定成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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